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公告第4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tz_xxgk@ninghai.gov.cn;
2、邮件:人民大道268号宁海县体育发展中心303室;
3、联系电话:0574-59970935 徐珊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宁海县体育发展中心
2023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公告第4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2.目标要求
构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3.管理职责
县体育部门负责县本级公共体育设施和宁海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综合执法、总工会、城投集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
1.将全县范围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在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中,科学提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2.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金角银边、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闲置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3.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配套的体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旧小区,规划建设的新城和大型居住区,要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4.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
三、器材配建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单位,采购的公共健身器材应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公共健身器材应通过经国家认可的体育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2.各建设单位所采购的体育器材应投保产品质量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3.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验收,并向县体育部门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经费保障
1.县体育部门每年在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内,面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接收新建住宅小区的体育健身器材资金补助申请。
2.鼓励机关单位和住宅小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公共区域管理单位,结合群众需求和场地条件,自筹资金,按照本意见中器材采购的要求,增加或更新体育健身器材。
3.县体育部门结合年初预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初步方案,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建成后县体育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按相关要求实施资金补助工作。
五、管理维护
1.明确责任主体。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和受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2.加强监督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定期巡查、及时养护、过期更新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健身设施,对侵占、损坏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3.严格清理规范。各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器材专项清理规范。对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的器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报县体育部门备案;对安全使用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征得县体育部门同意,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4.健全数字管理。县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利用数字化手段,实现全县公共体育设施查询和报修智能联网。各单位新建、更新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报县体育部门备案。
5.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参与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县体育发展中心
为加强我县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县体育发展中心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把全民健身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政府推动,强化全民参与,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已实现全覆盖。截至2022年我县人均体育面积已达2.73平方米,极大的提升了市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条件。但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设施分布不合理、权属职责不明确、维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
我中心从2022年底就开始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通过前期深入调研、反复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借鉴参考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形成初稿。为提高《办法(送审稿)》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中心在多次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于2023年8月16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共征求到修改意见12条,全部采纳6条,部分采纳5条,在此基础上,我中心又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时间对征求意见进行讨论和修改。完成修改稿以后多次向分管副县长汇报,12月11日通过县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12月14日向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12月18日专题向楼县长进行汇报,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规划建设、器材配建、经费保障、维护管理、服务管理等六个部分。
1.总体要求明确了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力量投资或者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点)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目标要求是积极打造城乡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2.规划建设明确了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选址应当以满足市民需求为导向,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金角银边、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闲置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设备。新建学校的公共体育设施按开放条件设计建设。
3.器材配建明确了采购的公共健身器材应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并投保公众责任险。
4.经费保障明确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符合县体育部门建设要求的,在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内每年向各相关单位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新建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建设不列入此范围。
5.维护管理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低偿开放。县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维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工作。涉及新增体育场地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移交后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服务管理明确了各管理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清理规范、推进公众开放、创新服务方式,同时配合县体育部门健全数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