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8月4日—8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 电话:0574-89583906
2. 邮箱:1127543512@qq.com
3. 来信请寄:宁海县桃源街道安民路6号桃源大厦E座,邮编:315600
4. 联系人:合作经济指导科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 8 月 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宁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以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断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努力促进我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推进土地规模流转
(一)推行委托流转。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二)稳定流转关系。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提前引导流转即将到期的流转双方,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平等协商,签订续约合同,稳定流转受让方经营预期,保护现有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保障跨承包期限流转可能面临的承包关系调整处置预案,指导跨承包期流转的当事人签订附加承包期满后继续生效条款的流转合同。
(三)做好统筹布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推行“连片流转+土地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产经营公司等合作,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进行优化配置。
(四)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布局。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强化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管理。对整村连片流转土地,按照标准地改革要求和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区块内设施农用地布局,并对现有农业设施用房进行必要的改造提升。
三、优化土地流转服务
(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土地经营权流转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职责,及时做好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纠纷调解、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等事项。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政策咨询、合同鉴证、合同备案及纠纷调解等指导服务工作。县级土地流转服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流转程序制定、流转信息服务、流转工作指导等职能。
(二)规范土地流转履约合同。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可统一参照农业农村部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并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委托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受托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转委托
(三)引导土地流转合理定价。可以按实物计价、租金动态调整、流转年限递增等办法,由流转双方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机制,土地流转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动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
四、强化土地流转风险保障
(一)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化解。今后一段时期,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和再延长30年的交汇期,要密切关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动向,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认真抓好土地流转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流转合同备案管理,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和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凡整村整组整畈流转的,都应设置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开展排查,做好风险隐患防范与化解。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庭建设,落实仲裁人员,保障仲裁工作经费,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及时公正解决。
(三)加快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搭建农村承包地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常态化管理力量,抓好承包地补充调查测绘、变更情况实时更新。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协作,探索构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探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管理机制。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由其负责日常工作和履行相关职责。各乡镇(街道)也要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及人员,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强化政策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且达到一定规模、年限等要求的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额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特别是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坚决维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三农”发展的大事。我县二轮土地承包总体将于2030年到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临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护航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宁海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地1号部令)
2.《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
三、起草经过
1.围绕最新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地1号部令)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文件精神,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要点。
2.根据今年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两个建议即长街镇王必选代表第100号建议《关于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大佳何镇陈燕珍代表第65号建议《关于加强石门艺术谷实现共同富裕的建议》,都提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相关问题,其中第100号建议被列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为重点建议,由黄崭副县长领办,县农业农村局主办。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3.起草《意见》框架。赴乡镇街道开展调研,组织座谈讨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同时召集局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多次讨论,不断修改完善,于2023年7月底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管理,促进我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推进土地规模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采用委托流转的方式,组织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进行优化配置。一是推行委托流转;二是稳定流转关系;三是做好统筹布局;四是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布局。
三、优化土地流转服务。强化村、镇、县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履约合同,引导土地流转合理定价。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履约合同;三是引导土地流转合理定价。
四、强化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期交汇期,要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化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加快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建设。一是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化解;二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三是加快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水平。
五、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对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达到要求的行政村进行奖补,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决维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