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了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反馈至宁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统一征地事务所。
公示期: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9日
联系人:应先生
联系电话:0574-59976838(工作日8:30-11:30,14:00-17:30)
邮寄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99号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征地事务所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通知。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补偿费。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土地位置、利用现状、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等情况划分为3个区片2档地类6个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行政区域(含插花地)划分区片。
四、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见下表:
级别 | 所属乡镇(街道) |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 |
合计 (万元/亩) | 土地补偿费 (万元/亩) |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
一级 | 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 | 耕地类 | 7.00 | 2.80 | 4.20 |
林地、未利用地 | 4.20 | 1.68 | 2.52 |
二级 | 黄坛镇、强蛟镇、西店镇 | 耕地类 | 6.30 | 2.52 | 3.78 |
林地、未利用地 | 3.78 | 1.512 | 2.268 |
三级 | 长街镇、胡陈乡、力洋镇、茶院乡、一市镇、越溪乡、桑洲镇、岔路镇、前童镇、大佳何镇、深甽镇 | 耕地类 | 5.60 | 2.24 | 3.36 |
林地、未利用地 | 3.36 | 1.344 | 2.016 |
注:耕地类包括耕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7月15日进行过调整,三年期届满。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要求,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二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不低于5.6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本次《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重新公布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
二、重新公布的主要原因
为起草制定《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县资规局收集了周边县市区现行征地区片价情况,基于下列原因,拟重新公布。
(一)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全省新的征地最低保护标准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没有变化。
(二)现行征地区片价标准较原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幅度较大,在上轮2020年7月调整时已上调了1万元/亩,且实施时间较短。
(三)横向比较周边县市区宁海县区片综合地价也较合理。与同属二类地区的象山持平,接近奉化、余姚(详见表三)。本轮周边县(市、区)均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故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仍具有现势性和可操作性。
表三 宁波市各县市(区)现行的区片综合地价(耕地类) |
各县市(区) |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 省级地区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宁海县 | 7 | 6.3 | 5.6 | 二类地区 |
象山县 | 7 | 6.3 | 5.6 | 二类地区 |
奉化区 | 7.2 | 6.6 | 6 | 二类地区 |
余姚市 | 7 | 6.5 | / | 一类地区 |
慈溪市 | 7.2 | 6.8 | / | 一类地区 |
海曙区 | 10.05 | 9 | 8 | 一类地区 |
江北区 | 10.05 | 8.5 | 8 | 一类地区 |
鄞州区 | 10.05 | 9 | 8 | 一类地区 |
镇海区 | 8 | 7.5 | / | 一类地区 |
北仑区 | 8.5 | / | / | 一类地区 |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平稳实施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宁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重新公布。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要求于2023年11底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我县按省厅布置,提前做好了大量工作。
1.由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调研征地补偿,确定最低标准,形成初步方案;
3.2023年9月19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