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19594392/2024-00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日期
2024-01-10
发布单位
宁海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明确宁海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14:40:31 信息来源:宁海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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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和《宁波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甬处非办发〔2023〕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宁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奖励。

第六条  县处非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开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处非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电话号码等,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县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或者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认定以收到有效举报线索和证据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提供多个线索证据或举报多个事项,县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法院各自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五)相关部门最终认定的违法或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县处非牵头部门组织查证后作出非法集资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做相应扣减。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人获得的举报奖励原则上每六个月内不得超过五次。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将非法集资线索和证据反映给非法集资单位登记地或者非法集资个人住所地处非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县处非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并反馈相关结果。对不属于宁海县行政区域范围或本部门职责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将举报线索和证据反馈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不由宁海县管辖、查处的,不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行政案件办理结束或法院判决结束的案件,由县处非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是否给予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若行政处罚后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未完结的,应在复议诉讼或上诉程序完结后,列入下一次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及开户行信息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县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并由县处非牵头部门发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整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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