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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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内河流域
禁渔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水域生态环境,助推美丽宁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县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宁海县范围内的内河流域(乡镇级以上河道)实施禁渔制度。(详见附件《宁海县乡镇级以上河道名录》,河道信息以宁海县政府官方最新公布的河道名录为准,并与其同步更新)。
二、禁渔期限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休闲游钓除外)。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四、管理措施
(一)深化执法协作,为从严打击渔业违法提供坚强后盾。联合公安、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力量,持续开展“水上打、陆地查、市场管”行动,从溪边到市场、餐馆,全链条加强监管,形成执法闭环,消除执法监管死角。鼓励网格员和群众作为基层发现各类线索的“吹哨人”,畅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调动基层力量参与禁渔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县保护渔业资源的良好氛围。通告发布后,在贴近群众的网络媒体平台上设立专栏,全面解读禁渔政策,对制度执行进行充分地宣传发动;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并对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放流活动,逐步恢复我县淡水水域渔业资源种群。结合我县水域环境现状,进一步优化淡水鱼类增殖放流物种结构,合理确定放流品种、放流点数量、布局,构建“物种更科学、布局更合理、种质更保障、产出更高效”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一、起草背景和需要
宁海县水域系统繁杂,渔业资源丰富,近些年来,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开展针对非法捕鱼的联合执法,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这些捕捞行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有限,始终不能治本。为此,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方呼吁,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也要求我县禁渔政策尽快出台。
浙江省自2022年开始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政策,但我县流域未涉及全省八大流域及其支流,按照通告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禁渔制度,将为整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重要的执法依据,有效保护鱼类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助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实施禁渔制度的总体目标
通过内河河道实施禁渔,对渔业资源恢复起积极作用,各水域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有效缓解,鱼类品种有所增加,生态得到恢复,水质得到改善。
三、实施禁渔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文件依据
根据宁海县实际情况,禁渔范围设置为宁海县范围内的内河流域(乡镇级以上河道)实施禁渔制度。(详见附件《宁海县乡镇级以上河道名录》,河道信息以宁海县政府官方最新公布的河道名录为准,并与其同步更新)。
禁渔期限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作业类型:禁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渔业捕捞行为(休闲游钓除外)。有关科研单位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作业的,须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非法捕捞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禁渔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同意后,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