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工作,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等有关规定,我单位起草了《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通讯地址:宁海县大中山商务楼A座613室;电子邮箱地址:fz_xxgk@ninghai.gov.cn 。
联系人:童鹏鹏,联系电话:0574-65060072。
附件: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征求意见稿)
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补偿工作,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货币安置补助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助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购房补助
我县属于整村(含自然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旧村改造的住宅房屋征迁项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并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购房期限)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用房(含车库、车位)的,按照被补偿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货币安置补助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规定期限内签约率在95%(含)至98%之间的,购房补助比例为20%;规定期限内签约率在98%(含)以上但未到达100%的,购房补助比例为23%;规定期限内签约率到达100%的,购房补助比例为25%。
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购买现房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期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申请购房补助。超过购房期限购买住宅用房的,不予补助。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内容与《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决定》(宁政发〔2017〕50号)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规定执行。
本文就《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因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3日发布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拆迁的补助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故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制定《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的政策调整,结合我县实际,对住宅房屋补助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和购房补助规定》基本参照《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甬政发〔2024〕57号),分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助、购房补助等两个部分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