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面积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金额,下同)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增加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与第(五)项的面积补助后,其建筑面积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再增加两者差额部分,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金额,下同)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工业、仓储房屋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0%;非住宅房屋为27%。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已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进行换算,以该换算面积的12%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根据换算结果增加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与第(五)项的面积补助后,其建筑面积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和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之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1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2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3〕9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有调整的,则按宁波市人民政府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