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124/2024-64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发布单位
县公安局
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侦办的胡某某被诈骗案资金返还的公示
宁波市宁海县公安局侦办的胡某某被诈骗案(案件编号:A3302269800002021035309),冻结涉案账户:6217003200007110478(户名:李伟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现被害人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分子与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由于冻结账户中有多笔汇款,按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金额,遂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胡某某办理资金冻结返还19543.71元,通过涉案账户6217003200007110478返还19531.40元,涉及到与本案涉案账户的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冻结资金返还还有争议的,请自公示后三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宁海县反诈分中心办理。
联系人:屠警官,地址:宁波市宁海县金水路1号,联系电话:0574-65347289。
宁海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