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信息为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对象。
(二)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第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要求
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以在我县登记备案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农村危房是指依据相关危房鉴定标准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房屋、局部危险(C级)房屋,且受补助房屋应为申请人实际居住的唯一住房。已享受下山移民、政府主导的整村改造及其他有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情况除外。因灾发生房屋倒塌面积超过40%以上的(以间为单位的受损房屋面积与整幢面积之比计),可免于提供鉴定报告,凭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认定为D级。
根据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规划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拟改造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历史文化名村或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维修加固。
第三条 补助标准
C、D级危房拆除重建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采用修缮加固按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建和修缮加固成本,可由当地乡镇结合村委会证明,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建造成本认定意见。相关费用须出具正规发票,发票金额未超过补助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票金额结算。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改造的补助不能重复享受。每户家庭依照本办法仅可享受一次补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县民政局全县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按照优先帮扶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应先递交申请,经审核确定列入补助对象后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应当年申请,当年完成改造。
第五条 补助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按有关要求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因灾倒塌可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替代);
3.其他相关材料。
(二)街道(乡镇)初审
街道(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对申请农户资格以及宅基地、房屋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36条”的相关规定,组织村(居)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对困难家庭人员资格及危房解危情况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和县住建局。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属地街道(乡镇)应及时告知农户。
(三)部门审核
由民政局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农户进行困难家庭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相关审核结构反馈各街道(乡镇),若审核结果不符合救助条件,则将有关材料退回各街道(乡镇)并说明理由;县住建局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危房现场改造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抄送民政部门,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现场验收不通过的,则将有关材料退回各街道(乡镇)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施
街道(乡镇)要落实专人做好危房改造巡查和指导工作,拍摄危房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输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五)资金拨付
危房改造通过现场核验后,由县民政局将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相关规定会同县住建局联合发文,拨付到户。对于由村民委员会协议代建(修)的,由县民政局按照规定拨付到乡镇街道,由街道乡镇拨付到村集体账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资料归档
街道(乡镇)应对接受补助的农村困难家庭建立“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按照“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的要求,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材料清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维修加固需提供复核鉴定报告)、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等材料。档案资料由各涉农街道(乡镇)、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集整理和保存管理。
第六条 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自评和绩效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将形成的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违规处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政策及延续期限。
附件:
1、20 年度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汇总表
2、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3、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现场核验表
4、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卡
表1:
20 年度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汇总表
宁海县 街道(乡镇) 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家庭 人数 | 困难 类型 | 拟改造 方式 | 旧房面积 (m2) | 改造后面积 (m2)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表2:
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宁海县 街道(乡镇) 村
农户姓名 | 身份 证号 | 家庭人数 | ||||||
家庭地址 | 街道(乡镇) 村 组 | 联系电话 | ||||||
申报对象类型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其他 | |||||||
改造情况 | 改造 方式 | ☐重建☐修缮 | 建设 方式 | ☐自建 ☐统建 | 改造原因 | ☐C级危房 ☐D级危房 | ||
改造后房屋结构类型 | 改造后房屋建筑面积 | 改造后房屋产权 | ||||||
建房总投资(元) | 自筹资金(元) | 各级补助(元) | 其他(元) | |||||
农户申请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属地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表3:
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现场核验表
街道(乡镇) 村 组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数 | ||||||
贫困类型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对象☐其他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原宅面积 | 改造后面积 | 改造 方式 | ☐重建 ☐修缮 | |||||
结构类型 | ☐框架☐砖混☐其他 | 层数 | ||||||
街道(乡镇)意见 | 改造情况核验: 验收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住建局意 见 | 改造情况核验: 验收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表4:
宁海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卡
地址情况 | 原房屋情况 | |||||||||||||||
街道(乡镇) | 村民委员会 | 村名小组 | 原住房建造年代 | 原住房建筑面积 | 原住房结构类型 | |||||||||||
农户情况 |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农户联系电话 | 家庭人数 | 民 族 | 农户贫困类型 | |||||||||||
改造情况 | 进度情况 | |||||||||||||||
改造原因 | 改造 方式 | 建设 方式 | 改造后 结构类型 | 改造后 面积 | 改造后 房屋产权 | 列入计划 的年度 | 审核批准 日期 | 开工日期 | 竣工 日期 | 是否已核验 | ||||||
资金情况 | 备注 | |||||||||||||||
享受补助 资金类型 | 总投资 | 其中: | ||||||||||||||
政府补助资金 (按正式发票) | 农户自筹资金 | 其他 | ||||||||||||||
改造前照片 | 改造中照片 | 改造后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