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砂石土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现草拟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月12日—4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话:0574-59976855
2.联系人:孙伟
3.邮箱:sw913wx@163.com。
4.邮寄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科。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第一条 本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砂石土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国有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其他线性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或地下空间、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开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不得非法转送,不得违法填埋、堆放。
第四条 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矿石土资源在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确有多余的,应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
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自用后确有多余的砂石土资源可由处置单位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为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开挖与砂石土资源使用方案,方案应包含砂石土开挖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内容,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并向处置单位提出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个别项目如需设置加工机组的,在申请中一并提出。
处置单位接到申报后,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加强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的“三量”审核,填写《宁海县建设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附件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资规、水利、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可视情组织实地联合踏勘。
处置单位应协调做好涉及砂石土运输、堆放场地等政策处理工作,加强待处置砂石土的管理,建立砂石土资源处置信息台账。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开挖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同时加强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处置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发现砂石土被非法买卖、违法填埋、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工程施工建设后多余砂石土的处置:
(一)本工程施工建设后多余砂石土(以下简称“多余砂石土”)应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均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严禁将工程采出砂石土价值抵扣工程款。
(二)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与处置单位按3:7比例分配。
(三)处置流程:
1、价值评估。公开处置前,处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招拍挂底价(多余砂石土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处置单位集体直接决定招拍挂底价),处置单位对评估结果和招拍挂底价的合规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负责。
2、材料申报。招拍挂底价确定后,处置单位填报《宁海县国有资产(工程性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附经审核的《宁海县建设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多余砂石土价值评估报告、招拍挂底价确认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资规、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处置多余砂石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
3、公开处置。工程施工开挖自用后多余的砂石土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4、确认及报备。公开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抄送县财政局、资规局,并及时将处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涉及少量削坡减荷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八条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国有财产保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因工程施工开挖土石料大多数属量小、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量大,且工程施工开挖出来的土石料是否有价值较难判断,受市场需求的影响,需要的是资源,不需要的是废弃物。因此,长期以来未将工程性开采纳入采矿权设置的规范管理范围。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处置管理流程措施,起草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从明确不设采矿权工程施工开挖范围、多余砂石土的处置单位、施工开挖砂石土的审查程序、多余砂石土处置处置流程与收益的分配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不设采矿权工程施工开挖范围。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其他线性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或地下空间、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开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上述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挖施工以工程项目为主,严禁以项目为名,规避矿山设置审批程序,行开采之实。
(二)明确多余砂石土的处置单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的砂石土。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县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自用后确有多余的砂石土资源可由处置单位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为管理和处置。
(三)明确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的审查程序。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开挖与砂石土资源使用方案,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并向处置单位提出砂石土资源开挖申请。处置单位接到申报后,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加强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的“三量”审核,填写《宁海县建设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资规、水利、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可视情组织实地联合踏勘。
(四)明确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的分配。多余砂石土的管理与处置需要处置单位投入较多的精力与人力,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处置单位的积极性,主要以处置收益分配来调节。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均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处置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与处置单位按3:7比例分配。
(五)明确多余砂石土的处置流程。公开处置前,处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招拍挂底价(多余砂石土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可由处置单位集体直接决定招拍挂底价)。招拍挂底价确定后,处置单位填报《宁海县国有资产(工程性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审批表》,经资规、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处置多余砂石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