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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宁海县公安局进一步完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4-02 09:51:56 信息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类别: (空)                                编号: (空)


宁海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标    题:关于宁海县公安局进一步完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的建议

代表姓名鲍益丰            通讯处: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9396608        编组所在乡镇、街道桃源街道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宁海县公安局户籍查询窗口近期改变了原来允许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的规定,主要改变为:如律师申请查询的只有被查询人姓名而没有其公民身份号码的,则不给予查询。依据为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颁布的《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下简称《查询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查询,但应当说明理由:……(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二、存在问题

1、贵局的上述改变,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造成很大不便。宁海民间经济发达,民间借贷、劳务市场、商品交易行为都很活跃。亲友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较多,不少借贷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即使有书面借款凭证,借款时,出借人碍于熟人关系,大多不会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件;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人员更是无法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身份证件。实践中存在大量当事人只知道对方姓名,大概年龄,手机号码、住址等,但不知道对方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形,而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被告身份信息不详的民事案件。故,起诉前,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查询对方当事人户口信息,才能准确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贵局不予查询,将导致大量当事人无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只能凭不正当途径四处打听对方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这给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很大不便,也给律师依法承办法律事务造成很大困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贵局根据《查询规范》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认为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的就不给予查询。该理解,我们认为值得商榷。理由如下:(1)该项完整规定“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后半句,无法查询的,被贵局忽略了。实践中,律师能提供被查询人姓名及大概年龄、住址、手机号码等相关匹配信息,公安机关凭上述信息是完全能够查询并确定被查询人身份信息的,不存在无法查询的情形。且该条规定是“可以”,不是应当,查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受理。(2)根据《查询规范》体系解释,《查询规范》第二条规定:“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该条规定,律师可以查询有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如按贵局理解,该条查询“有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规定形同虚设。(3)《查询规范》第九条规定:“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该条规定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告知无查询结果。在律师提供被查询人员姓名、大概年龄、住址、手机号码信息前提下,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能够查询到结果的。

三、建议对策

建议公安局改变目前律师只单独提供被查询人姓名及其他如年龄、住址、手机号码等相关匹配信息即不予查询的操作规定,尤其是县内户籍的被查询人户籍信息,以方便广大律师承办相关法律事务。贵局在出具查询证明的同时可以要求查询律师签署相关承诺书,告知查询律师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查询律师对所查询的公民人口信息应当依法、合理、规范使用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得泄露被查询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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