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首页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2024
当前位置:首页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2024
2.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政府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4-03 10:28:37 信息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类别:                                       编号:      


宁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代表建议


标    题: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政府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

代表姓名鲍益丰              通讯处: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9396608          编组所在乡镇、街道桃源街道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和国家特定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其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立法扩大起诉人的适格范围,实现公众、法定组织和机关参与诉讼,监督各类违法行为,最终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县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稳步推进,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时间还不太久,前期工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

二、存在问题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8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步修改,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确立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者,并在公益组织未能或者没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作出补充性回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目前只有检察院一家独秀,尚未形成多点开花的局面,公众、法定组织和政府机关作为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低,检察机关也很少以公益诉讼支持者的身份参与其中。

三、建议对策

1、多措并举,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与成效,提高公民、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政府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要采取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公益诉讼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可探索建立若干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形成规模效应,发挥辐射功能,推进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质效。

2、检察机关可定期向依法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众、法定组织和政府机关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分享公益诉讼的实操经验,提高公民、法定组织和政府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3、拓宽案件线索渠道,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4、设置公益损害赔偿金财政代管专项账户,促进公益诉讼赔偿金收缴工作规范运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