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建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章 收费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征收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时,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住建部门,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土地出让后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有专门条款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等因素,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征收: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设项目: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地块规划条件规定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未规定比例的,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征收,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
(四)临时建筑:住宅项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征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规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用地批准书;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及用地规划条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仅项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
(四)工程项目符合减免政策的,需提供批准机关的文件及减免的依据材料(仅减免项目需提供);
(五)拆除建筑的原不动产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仅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的需提供)。
住建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后,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如实际建筑面积与原缴费建筑面积相比存在差异,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少补多退手续,孳息部分不补不退:
(一)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住建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如实际应缴建筑面积少于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表
》(附件1),经住建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少于原缴费面积差额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还至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功能用途发生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孳息部分均不退不补。
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项目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时的房屋性质所确定的标准向住建部门补缴超出原缴费金额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详见附件2)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的,执相关印证材料并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附件3)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住建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同时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非税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非税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向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6月12日前的项目仍按照原《宁海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宁建〔2015〕7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今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以此细则为准,如需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另行公布。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1
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审批表
缴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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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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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退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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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面 |
| 规划核实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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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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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收费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 件2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 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 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 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 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 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 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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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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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住宅项目 □非住宅项目 |
工程规模 | 总建筑面积 |
| 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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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
| 人防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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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减征 □免征 |
申请减免情况: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县住建局意见:
年 月 日 |
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根据历史缘由和上级现行制度规定,制定我县具体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原《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2015〕75号)等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按照上级现行制度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宁海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由五章二十五条内容组成,包括总则、收费标准和方法、减免项目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配套费性质已转变为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二)调整征收范围表述。将原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开发区和集镇规划区内”按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概念调整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完善征收对象。根据省文件完善表述为“我县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四)统一征收标准。新征收标准按宁波要求,同一地区不再区分县城和建制镇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进行统一:住宅50元每平方米,非住宅100元每平方米。地上、地下采用同一标准。。
(五)规范配套费计算方式。明确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六)规范多退少补政策。按省厅政策要求,实际建筑面积和原缴费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不再区分差异范围,实行多退少补。
(七)规范城市基础配套费减免范围。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清理并完善了减免程序。
(八)补充管理使用内容。增加配套费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资金用途等条款。
(九)完善监督管理。强调征收部门要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
(十)明确政策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十一)其他。凡过去文件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