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相富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73号建议《关于落实群租房、自建房安全体系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群租房、自建房管道燃气预埋和预留。宁海天然气公司目前对于居民小区管道燃气配套是以项目方式进行实施(新建小区在房产建设期间同步铺设,老小区改造是成片区或整村为一个整体项目统一铺设)。对于个人的自建房或群租房如有配套管道燃气的要求,需由市民到天然气公司申请,天然气公司进行现场踏勘符合管道燃气铺设要求后再予以实施,目前无法做到群租房、自建房管道燃气预埋和预留。
二、四类房屋的排摸。针对擅自加层和改扩建的房屋,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这四类房屋,各相关部门将协同合作,将对全县范围内的群租房、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房屋底数与基本情况,根据不同问题划分等级、分类管理,为后续的安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经前期排摸,我县居住出租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总户数分别为25695户和10655户,其中 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共4284户。
三、小区划分消防安全等级和物业巡查制度的建立。目前,县住建局已组织辖区内的92处物业小区223幢楼道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定了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整改计划。对可以由物业公司整改落实的安全隐患要求必须立即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问题,由物业公司书面报告街道社区或业主委员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物业公司加强日常检查,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四、形成一整套闭环措施。
1、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按照《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各有关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县住建局对前来办理申请并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城镇房屋租赁情况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做好出租房装修安全监督、用于出租的自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和处置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出租房治安管理,对违反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依法处罚,特别要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职业二房东”,确保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处置,按照规定做好火灾隐患报告和通报等工作。对于自建房用于出租的,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
2、关于出租房电梯年检。根据特种设备目录,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居民自建房、别墅按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 21739—2008)等制造、安装的电梯,不得对外开放经营使用;如需提供给公众使用,应当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改造等施工,并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如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建出租房的电梯将列入年检管理。
3、加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推动街道、村社、网格三级联动巡查;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及安全自查与整改,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感谢您对我县群租房、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
宁海县人居环境大提升暨全域自建房综合整治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