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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15:56:04 信息来源: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4〕43号)、《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消费〔2024〕80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宁海县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消费品以旧换新战略部署,持续优化产品供给,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更新换代,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依据《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和《宁海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四)补贴申报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五)补贴审核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由市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按补正信息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六)补贴发放

县商务局每月根据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下发的审核通过的补贴申领信息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并联合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补贴资金管理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 年4月30日前注册新能源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由中央、市、区(县、市)三级财政共担,中央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25%。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

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市县两级进行清算。县商务局及时汇总属地补贴发放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在宁海县区域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置价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或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定数量车辆,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以市级商务部门发布政策结束公告为准。该项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叠加享受。后期政策是否延续以市级商务部门公告为准。

(四)补贴申报平台

具体通过公开询比的方式予以确定。

(五)参与企业

宁海县区域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

(六)补贴申报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汽车消费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七)补贴审核

县商务局通过汽车消费补贴申报系统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审计单位进行资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人员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八)补贴发放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预拨部分补贴资金至中标的平台机构账户,每15个工作日根据审计单位提供的审核结果和补贴明细,同意平台机构将相应的补贴资金及时、准确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政策结束后进行对账清算。

(九)补贴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采用事前预拨和事后清算方式,县级部门收到市级预拨资金后,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市县两级进行清算。

县级商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算补贴发放情况(附审计报告),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4年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总额暂定200万元,如提前使用完毕,则后续视资金追加情况再定。

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企业以旧换新购买达到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按规定渠道支付时,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享受立减补贴,单笔支付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单个消费者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累计补贴最多3次,最高3000元。

(四)补贴申报平台

具体通过公开询比的方式予以确定。

(五)参与企业

根据有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体验原则,优选在宁海县注册登记的家电零售企业,并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我县限上家电零售企业(个体户);

2.具有线下实体门店;

3.具有一定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

5.能够提供旧家电回收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签订《商户承诺函》。

(六)参与家电品类

所有参与家电企业需要按照要求,提前报备在售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平台机构事先将家电编码录入系统。成功录入系统的家电品类即为参与活动的家电。

(七)补贴发放流程

1.消费者购置家电

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参与活动的新家电,并开具相关电子发票,享受成交价格10%的一次性立减补贴,最高补贴1000元,单个消费者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累计补贴最多3次,最高3000元。该笔补贴资金由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先行垫付。

2.补贴资料报送

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负责定期填报补贴销售台账,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由平台机构委托审计单位严格核实家电企业提交的每一笔销售单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3.审核结果处理

审计单位在次月15日前完成家电企业前一个月提交的资料审核,将审核结果及相应的补贴明细反馈至县商务局。

4.资金拨付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家电消费补贴资金提前汇入中标的平台机构账户,每月根据审计单位提供的审核结果和补贴明细,同意平台机构将相应的补贴资金及时、准确汇入家电企业的指定账户。政策结束后进行对账清算。

5.特殊情况处理

如出现退货情况,政府补贴部分由家电销售企业按规定路径退回指定账户。

(八)补贴资金管理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一次性立减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结合我县家电补贴发放情况、财力状况、社零拉动等因素予以奖励;家电企业的市场化补贴由各参与企业自行承担。

补贴金额以购新家电成交价为准计算,补贴所需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委托平台机构实施。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同步,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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