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宁海县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新一批参与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9 09:59:56 信息来源: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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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两新办发〔2024〕2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甬商务消费〔2024〕168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政策。现公开征集2024年度宁海县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新一批参与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品类

1.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产品须在中国能效或水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一级或二级能效(水效),并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

2.家用制冷电器具(含制冰机)、家用空气调节器(含电风扇、家用室内加热器)、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含烘干机、干衣机、吸尘器、除湿器、洗地机、垃圾处理器、吹风机)、家用厨房电器(含净水机、咖啡机、消毒柜、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微波炉、洗碗机、电烤箱、电饭煲、空气炸锅)、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含空气净化器、淋浴器、足浴器)、家用投影仪等6类家电产品

3.智能充电桩、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家用监控、智能照明、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含智能床垫)、智能桌椅(含智能按摩椅、智能沙发)、智能健身设备、智能语音设施(含智能音箱)、智能服务机器人(含智能扫地机)、智能洗碗机、智能蒸烤机等产品,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品类。

二、参与企业报名条件

(一)在宁海县注册从事家电或智能家居的销售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稳定的发放和核销消费补贴功能和防范骗补、套补等能力,具备一定账期的资金垫付能力,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能够建立相应台账;

(三)具备配送、安装、调试、维修、收旧等服务体系;

(四)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方相应授权;

(五)未被列入失信或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六)具备和项目服务机构进行对接的能力;

(七)遵守本次活动规则,接受事先垫资、过程结算,接受主办方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三、报名须知

报名企业须与服务机构签订承诺函,完成与服务机构的技术对接,上传政策适用的商品信息和品牌授权相关证明后方可正式实施。在政策实施期间,入选企业必须为消费者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方可享受补贴优惠。

入选企业须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要求,采取积极举措预防并制止“黄牛”等恶意套利行为。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申报资料在通过初审后,由县商务局通知再另行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一)附件1:2024宁海县家电和智能家居消费补贴参与企业申请表.xls

(二)附件2:企业门店目录表.docx

(三)附件3:企业参与政策适用商品报备表.docx

(四)附件4:参与企业承诺书.docx

(五)附件5:品牌销售和品牌授权情况.docx

(六)营业执照(含门店)。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23年全年和24年上半年纳税报表。

(九)家电零售或销售发票示例。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申报端口上传申报材料(申报网址:https://www.wjx.cn/vm/tbBUPnk.aspx#),初审通过后由商务局通知递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截止日期:2024年9月25日,逾期未上传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核

县商务局邀请银联云闪付平台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后银联云闪付平台向县商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县商务局再对报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参与企业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征集的参与企业资格有效期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一致。

(三)名单公示

县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企业纳入本次参与活动企业名单。

六、参与企业的责任和退出机制

(一)企业应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审计、财政、项目服务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二)企业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活动补贴金额”,抬头为个人消费者姓名。享受补贴的商品出现退货时,消费者支付的款项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不包括补贴资金;企业不得申报该项补贴资金,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原路退还。

(三)企业接受社会各方监督,配合做好各项审计工作;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投诉纠纷,不得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抵制套利套现行为。

(四)企业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宁海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宁海县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其参与资格,清算资金。参与企业出现骗补、套补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参与资格终止后,不免除其参与政策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此公告。



宁海县商务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