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宁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4年6月7日组织评估小组对华锦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宁海县宁东新城21—D地块项目工地“2 · 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开展了事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事故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经 过评估小组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核查抽查等,形成以下评估报告。
一、案件调查情况
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2月12日,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 组成立时间为2023年2月12日。调查报告递交时间为2023年4月6日,政府批复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已在县应急管理局网站公 开调查报告,符合事故调查的时间期限要求。
二、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仁厚进行行政处罚,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吊操作员李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追究情况:对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仁厚的行政处罚均已收缴到位;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塔吊操作员李浪已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立案。
三、整改措施情况
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项目工地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台帐记录,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全面加强起重机械安拆、 顶升、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严禁随意绑扎、超载使用、擅自加大加高吊具、破坏安全保险装置等危险行为。
茶院乡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高度重视,责成企业及时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在乡组织的辖区企业全员培训期间,通报事故情况, 切实加强警示教育,要求辖区企业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评估结论
评估小组一致认为: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宁东新城21 —D地块项目工地“2 · 12”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程序符合规定、 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基本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