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5-419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1-27
发布日期
2025-01-27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解读】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27 09:34:38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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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因工程施工开挖土石料大多数属量小、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量大,且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工程施工开挖出来的土石料是否有价值较难判断,导致长期以来未将工程性开采纳入采矿权设置的规范管理范围。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处置管理流程措施,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1.2022年起,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2.2024年3月,经征求多方意见形成意见征求稿;

3.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4.2024年5月,书面形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街道)的意见;

5.2024年6月6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6.2024年6月14日,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从明确不设采矿权工程施工开挖范围、多余砂石土的处置单位、施工开挖砂石土的审查程序、多余砂石土处置处置流程与收益的分配等方面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不设采矿权工程施工开挖范围。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其他线性工程、地下空间工程建设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或地下空间、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开挖砂石土,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上述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挖施工以工程项目建设为主要目的,严禁以项目为名,规避矿山设置审批程序,行开采之实。

(二)明确多余砂石土的处置单位。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后多余的砂石土。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县政府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自用后确有多余的砂石土资源可由处置单位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为管理和处置。

(三)明确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的审查程序。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开挖与砂石土资源使用方案,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并向处置单位提出砂石土资源开挖申请。处置单位接到申报后,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加强对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的“三量”审核,填写《宁海县建设工程施工开挖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资规、水利、应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可视情组织实地联合踏勘。

(四)明确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的分配。多余砂石土的管理与处置需要处置单位投入较多的精力与人力,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处置单位的积极性,主要以处置收益分配来调节。多余砂石土处置收益均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处置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与处置单位按3∶7比例分配。

(五)明确多余砂石土的处置流程。公开处置前,处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招拍挂底价。招拍挂底价确定后,处置单位填报《宁海县国有资产(工程性砂石土资源)处置申报审批表》,经资规、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处置多余砂石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

五、关键词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而施工开挖产生的由砂、石、土等松散颗粒物质组成的堆积物。

建设工程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性质、价值因其组成成分、颗粒大小、含水量等不同而有所差异,有的以砂卵石为主、有的以碎石为主,在工程中常用于填筑、路基、混凝土骨料等;有的以粘性土为主,主要可用于绿化种植土、场地填筑等。

(二)线性工程:是指在地表或地下沿一定方向延伸的工程设施,通常具有较长的线性特征。这类工程的特点是跨越范围广、地形复杂,且可能涉及多种地质条件和环境问题。常见的线性工程包括:
    1.道路工程:如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
    2.管道工程:如输油管道、天然气管道、输水管道等。
    3.输电线路: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缆隧道等。
    4.河道工程:如排水渠等。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指为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六、关于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的说明

适用范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开挖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管理

施行时间:自2025年2月23日起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4-59976855

解读人: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