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8082/2025-65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发布单位
岔路镇
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浙江睿智云非特康养旅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睿智云非特康养旅游有限公司(91330******5094):
因你单位未经林业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宁海县岔路镇梅花村开挖林地建设沟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你单位在宁海县岔路镇梅花村林地上平整林地建设沟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阶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于接到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二、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整(¥103,15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