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5-657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日期
2025-03-1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湾塘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0 15:31:07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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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告〔2025〕1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4〕17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大湾塘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银菊北路,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怡惠西路(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7043平方米,征收总户数6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公告期限为10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湾塘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湾塘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