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宁海县应急管理局与全县各乡镇(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及受委托机关名称
委托机关: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机关:长街镇人民政府、胡陈乡人民政府、力洋镇人民政府、茶院镇人民政府、一市镇人民政府、越溪乡人民政府、桑洲镇人民政府、岔路镇人民政府、前童镇人民政府、黄坛镇人民政府、大佳何镇人民政府、强蛟镇人民政府、西店镇人民政府、深甽镇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办事处、梅林街道办事处、桥头胡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机关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不含消防、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委托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调查取证权。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对以下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机关可行使行政处罚:
1、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2、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下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1)警告;
(2)实施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须经委托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3)经委托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机关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委托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提请移送权。受委托机关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并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委托期限:壹年,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委托机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1、监督、指导受委托机关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和权限适时做出合理调整;
4、受委托机关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或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机关可督促其改正,并可以视其程度暂停、中止委托或者撤销相关行为,拒不改正的,委托机关有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职能,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对受委托机关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六、受委托机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1、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和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计划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运用执法系统执法,严格依程序执法,严格自由裁量,严格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4、不得将委托权再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5、定期参加由委托机关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七、委托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有权解除本协议:
(1)受委托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决定不需要委托的;
(3)受委托机关因机构合并或者撤销而消失的。
八、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一份交县司法局备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存档。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zip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