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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21日17时前通过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反馈至宁海县水利局供排水科。
联系人:吴翔 ,联系电话:59958082
联系地址:宁海县气象北路358号
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我县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排水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排水许可工作;负责监督并调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责指导全县排水管网运维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权属的排水设施(县级公共排水设施除外)建设、养护、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排水许可初审、排水户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溯源;协助做好所辖区域职权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冲击等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负责对排水户直排自然环境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建改建市政道路配套排水设施的建设;指导生活小区内排水管网建设、改造;配合县水利局协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地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负责做好排水项目的质量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地下排水管网的竣工测绘和跟踪测绘,协调推进测绘成果纳入全县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协同做好全县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排水案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理水行政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多方筹集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资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发改、资规、住建、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编制全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报市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相应的排水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镇规划建设应当控制和预留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规划用地;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规划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不得混接、错接。已建排水设施未达到国家、地方规定要求的,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等,以提高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第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应当在阳台设置污水立管。
物业小区排水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的,由县住建局、县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督促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严格落实城镇自建房建设带排水方案审批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自建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合理的排水方案,住建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巡查,劝阻、制止违法排水装修行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毗邻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装修活动,并劝阻、制止违法排水装修行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初步设计会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征求县水利局意见。
第十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排水管道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管网建设要严格执行《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严把材料和施工质量关,严控建设过程阶段性验收过程及记录,开挖施工的公共排水管网在道路面层施工前应采用电视(内窥)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道路面层施工,相关资料纳入竣工资料,报县质安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诚信惩戒制度。
公共排水管网建设完成后,应办理移交手续。排水分项工程对口验收资料包含管道测绘资料和管道电视(内窥)检查资料,建设单位应进行管网检测和排水设施数据测定,经费测算纳入项目总投,管网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县资规局应当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地下排水管网进行跟踪测绘、竣工测绘等,并将测绘成果纳入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参加,同时提交排水地下管网设施、设备竣工测绘及信息数据测绘成果入库等资料、管道影像检测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不得排入自然环境,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污水混排。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改造。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向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县水利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应建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预处理设施,水质稳定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地需临时排水的,应实施雨污分流。建筑工地区域内的施工污水、生活污水等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道。禁止建筑工地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
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转站、施工场地、农贸市场、餐饮等场所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经配建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预处理设施应定期清疏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餐饮集中的区域,鼓励建设配套的集中式隔油池。
第十五条 列入重点排水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排放口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检查井、流量计、闸门等设施。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县水利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持证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水质抽样检测。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排水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运营和养护
第十九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以设施移交为界。已移交给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尚未移交给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排水户内部的专用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负责养护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专用排水设施,由小区业委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人)负责养护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大中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和大中修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养护经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公共排水设施专业化养护管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招投标、委托等多种方式确定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实施专业化、规范化养护管理。
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养护标准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向县水利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报告排水设施运营、养护情况,及时向县水利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报告向排水管道、雨污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倾倒污水或私接管线行为,接受县水利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向县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提交污水处理情况报告,向县水利局报送生产运营管理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中所产生的污泥,由其运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对污泥去向、用途、数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报备。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尾水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在发现排水管线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抢修、抢险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县水利局及管理责任单位,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应急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需要立即抢修的,可先行抢修,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施抢修。
抢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或者特殊养护作业影响正常排水的,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暂停排水的,排水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告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应当书面报告县水利局,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局和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制定责任范围的城镇排水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县水利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县水利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有可能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征得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城镇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外壁2米范围内的区域。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项目建设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提出管线保护范围要求,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二)污水处理厂及出水管和排放口、雨污泵站、防汛应急排放口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围墙、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地周边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签订公共排水保护协议。因工程施工对城镇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征得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后,报县水利局审批,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况
为推动我县排水工作高质量发展,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排水行业管理,制定《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进一步规范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等相关要求,确保排水设施长效稳定运行。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5个章节,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的职责范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提出了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要求;第三章 排水管理提出了排水许可及批后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规定了排水设施的运维管护主体及保护细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