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编号:
宁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标 题:关于加强对职业打假整治的建议
代表姓名:章利苹 通讯处:宁海珍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06602263 编组所在乡镇、街道:桃源街道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国各地及我县“以打假、维权、反欺诈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投诉举报已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职业举报人知假买假,有时购买的商品明显超出生活消费合理需要,并以撤销投诉为由,明里暗里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随着这一情况愈演愈烈,在食品、广告等领域甚至开始出现“造假”式的举报行为,其中更有部分举报行为涉及犯罪。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极大地影响营商环境,还造成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等人民群众正当权利的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二、存在问题
(1)挤占行政司法资源。职业举报人利用QQ群、微信群等现代通信手段分享牟利方法,共享“专业”举报手法和“维权”经验,同时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满意度等权利,干扰办案进程,挤占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令执法司法部门疲于应对,导致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投诉举报反而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2)损害本地营商环境。随着团伙化、商业化等运作趋势日渐明显,职业索赔一般程序呈现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特点,即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不少商家往往会为了省事选择破财消灾,与举报人私下处理。职业举报人恶意打假,借机索要钱财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使得营商环境不断恶化。
(3)打击查处取证困难。职业举报人发现商户存在问题后,往往会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额度高作为切口,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并声称商家只要给予一定数额的钱财他们即可放弃投诉,但如果勒索无效,则立即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因单个案例金额不高、“造假”式的索赔证据收集难,公安部门往往没有精力,也没有理由进行立案查处。
三、建议对策
早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等有关精神,建议全力遏制打假乱象。
(1)实现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运行。建议县政府或政法部门牵头,成立联合规制工作领导小组,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黑名单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2)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按照主体区分,属于市场主体的可以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属于自然人的可以纳入黑名单;按照数量计算,对于投诉举报数量累计达到一定程度,投诉举报内容大量集中于虚假广告、过期食品等领域的,且该投诉举报人以赔偿为目的,进行恶意性牟利性投诉举报的,可以将该投诉举报人认定为职业举报人,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列入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3)强化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对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人实名举报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判断可以不予受理和立案。对于在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人,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并告知其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强化职业举报犯罪打击力度。建议市监局等执法部门协同公安部门完善落实职业举报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对恶意牟利性职业举报信息的研判,深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一旦发现恶意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的,及时通报,迅速转由公安部门处置。同时对于“造假”式举报等取证难,调查难、界定难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强化技侦手段进行打击查处。
(5)进一步扩大免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应当本着应免尽免、当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免罚清单,对于各类轻微违法行为从轻、从快、从宽作出处理。同时,要有效开展宣传,引导鼓励企业健康守法经营,让企业和社会知晓免罚清单所涉事项后,更要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堵塞风险漏洞,避免企业向恶意性职业举报人妥协,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