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4-27 15:38:48 信息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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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代表建议

 

标    题:关于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的建议

代表姓名鲍益丰              通讯处: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89396608          编组所在乡镇、街道桃源街道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诉前调解机制是以高效便民、省时、省心、省钱的方式从源头上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旨在把非诉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而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其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诉前调解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走了样,有的还成为拖延、限制诉讼立案的手段和借口,导致法院立案难,既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更背离了诉前调解机制设立的初衷,群众对此多有诟病。

二、存在问题

1、诉前调解普遍存在变相的“强制性”。法院立案,不论当事人自愿与否一般都是先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并没有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目前,法院将调解率和诉前调解成功率作为考核硬指标,为增加调解率和成功率,法院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促使案件进入诉前调,因此法院普遍存在强制诉前调的现象。

2、诉前调解普遍存在拖延调解、久调不决、久调不立的现象,这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不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

三、对策建议

1、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调解。诉前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法院要书面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诉前调解启动后,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法院不得强制、违法调解。

2、诉前调解应当明确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以不超过一至二个月为限,在一至二个月调解期限内,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应立即移送正式立案,使诉前调解与立案受理两者之间能快速、有效、无缝衔接,从而正确处理好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应久调不立,浪费当事人时间成本,更不能偏面追求收案数的下降而滥用诉前调解机制,凡事均应符合司法规律。

3、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门槛。建议调解人员尽量选择具有法学背景或者曾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他们相对熟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可由相关部门组织考试并颁发调解员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4、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宣传工作。积极与有关单位对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实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方式,编印矛盾多元化解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材料,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图片,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讲“法”,向群众广泛宣传调解法律规范、调解典型案例和优秀调解员先进事迹,使诉前调解制度在广大老百姓心中更加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