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25-662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4-01
发布日期
2025-04-03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和新材料技改项目(桥头胡街道G24-01-2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4-03 10:57:25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外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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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房征决〔2025〕2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4〕17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和新材料技改项目(桥头胡街道G24-01-2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至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至S38省道,西至路,北至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681.89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公告期限为10日,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海县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和新材料技改项目(桥头胡街道G24-01-2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和新材料技改项目(桥头胡街道G24-01-2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