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务〔2024〕18号)》有关政策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对《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务〔2024〕18号)》有关政策条款进行废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商务局
2025年5月14日
附件:
废止条款汇总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细则 |
1 |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务〔2024〕18号)》 | (宁商务〔2024〕18号)》 | 第七条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对企业(海关申报主体)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并纳入宁波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申报年度内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业务)的跨境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跨境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因素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参照本条款执行。 |
2 |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商务〔2024〕18号)》 | (宁商务〔2024〕18号)》 |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利用第三方或自有国内B2C电商销售平台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纳税金额(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