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3943/2025-671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日期
2025-05-23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解读】宁海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5-05-23 17:38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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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的要求,2023年8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2024年1月,《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印发实施,同年11月,《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印发实施。对照国家、省、市要求,宁海县发改局牵头编制了《宁海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宁海标准》)。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发改社会〔2023〕1072号);

2.《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浙发改社会〔2024〕1号);

3.《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甬发改社会〔2024〕721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3-12月,多次召开编制工作会议,征集项目调整及增补意见,经多轮筛选、补充、调整,形成《宁海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2025年1月,向县级有关部门开展两轮书面意见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宁海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4-5月,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完成乡镇(街道)意见征求,无意见反馈。

2025年5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与政策举措

服务范围全覆盖

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11大领域,共114项具体服务,形成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体系。例如:

幼有所育:提供孕前优生检查、儿童健康管理、困境儿童保障等;

老有所养:包括高龄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

弱有所扶:覆盖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补贴等兜底性保障。

标准量化明确

资金标准:如高龄津贴按年龄分层发放(80-89岁100元/月,90岁以上300-833元/月);

服务频次:如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1次免费健康体检,失能老人每月至少1次探访;

覆盖目标:如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每年3400场。

创新服务模式

数字化服务: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如档案查询全程网办、数字文化云平台;

社会协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养老机构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多元供给格局。

动态调整机制

明确若行业政策更新,按最新政策执行,确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例如,低保标准随居民消费水平动态调整。

五、适用对象

按群体划分

特殊群体:低保家庭、残疾人、孤儿、退役军人等,享有专项保障(如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残疾人无障碍改造);

普通居民:覆盖全年龄段,如义务教育学生、孕产妇、老年人等。

按区域覆盖

城乡一体化设计,如农村危房改造、城乡公交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

六、注意事项

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存在行业政策更新,按行业最新政策执行落实。

七、关键词解释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

补差发放:对低保等群体,按当地标准与实际收入的差额发放补贴。

医养结合:整合医疗与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一体化服务。

八、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陈琪琪

联系电话:0574-5997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