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局对《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进行修改,现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致电反馈。
联系人:田璐铭 联系电话:0574-89584017
联系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A座1103室
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修改
《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草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与全市其他县市区临时救助比例相对统一,减少基层人工核算工作量,决定对《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进行修改:
一、将“(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1.医疗类临时救助。”的“低保户、低边户医疗自费金额扣除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后需超过2000元,其中2000—10000元部分的按最高不超过40%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医疗自费金额扣除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后需超过2000元,其中2000—10000元部分的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60%给予救助。”修改为“医疗类支出型临时救助额度上限按医保部门最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以内执行。”
二、删除“(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1.医疗类临时救助。”的“非在册对象救助标准,按照省医保系统个人实际支出总额结合其自救能力,凑整到百元为单位来施行:最高给予不超过发票中个人支付总额10%的救助。”中“凑整到百元为单位来施行:”。
三、在“(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1.医疗类临时救助。”的“经一事一议后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之后增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增强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与全市其他县市区临时救助比例相对统一,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依据
1.《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起草。
四、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七条。内容框架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及内容、救助方式,明确了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