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036/2025-675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6-03
发布日期
2025-06-13
发布单位
县民政局
【解读】关于修改《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3 17:00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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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与全市其他县(市、区)临时救助比例相对统一,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宁海县民政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宁民〔2023〕105号)进行修改。

二、起草依据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政策修订历经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通过走访乡镇、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基层意见,重点针对医疗类救助标准不统一、核算繁琐等问题进行优化,最终形成修改方案并报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分类

急难型救助:覆盖因突发事件(如火灾、重大疾病)陷入困境的本县户籍人口、持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及临时困难流动人口,突出“先行救助”原则,24小时内紧急响应。

支出型救助:针对因医疗、教育、住房等刚性支出超负荷的本县户籍及常住人口,细分在册困难群众(低保、特困等)与非在册对象,后者需满足收入扣减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条件。

2.救助标准调整

医疗救助:修订后取消原分档比例计算,统一按医保部门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设定上限,简化核算流程;非在册对象救助比例保留10%但取消“百元凑整”要求。新增“分阶段救助”机制,提升持续性医疗支出的救助时效。

其他类别:教育救助按学历阶段定额发放(大专3000元、本科/幼儿园5000元);住房救助参照住建部门标准;生活困难类按低保月标准6倍内救助,最高12倍。

3.审批流程优化

推行“小额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可审批低保标准6倍以下救助,事后备案。

紧急情况实行“先救助后补手续”,最高5000元即时拨付。

规范“一事一议”机制,通过民主评议、集体决策等11步程序处理特殊个案,强化监督与动态复核。

4.负面清单

明确不予救助情形,如隐瞒财产、重复申请等,防止滥用救助资源。

五、新旧政策差异

1.医疗救助简化:原按自费金额分档(40%60%)改为统一比例上限,减少基层核算负担。

2.非在册对象调整:取消“百元凑整”要求,保留10%比例但操作更灵活。

3.新增机制:引入“分阶段救助”和强化“一事一议”备案监管,回应复杂救助需求。

4.审批权下放:小额救助由乡镇直接审批,缩短救助链条。

六、注意事项

时效性:急难型救助需及时申请,紧急情况可事后补材料;支出型救助需提供前6个月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如实提供医疗发票、收入证明等材料,隐瞒或虚报将取消救助资格(依据政策第七条规定)。

六、名词解释

支出型临时救助:指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的困难救助,区别于突发事件的急难型救助。

分阶段救助:针对长期医疗支出,一次审批多次拨付,避免因资金不足中断治疗。

七、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实施时间:新政策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本县户籍困难家庭或个人;持有宁海县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外来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的流动人口(仅限急难型救助)。

原政策(宁民〔2023〕105号)同步废止。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解读人:田璐铭

联系电话:0574-89584017



解读说明:2025年修订后的宁海县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分类救助、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构建了更高效精准的救助体系。其核心在于平衡规范性与灵活性,既统一全市救助比例减轻基层压力,又通过“一事一议”和紧急程序确保“应救尽救”。政策尤其关注医疗支出型困难群体,通过分阶段救助和比例调整,强化了对大病家庭的可持续支持,体现了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