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6060/2025-67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6-06
发布日期
2025-06-24
发布单位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5-06-24 10:02:16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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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飞同志:

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交办的《关于优化飞地管理的建议》(第36号)已收悉,此建议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主办。办理期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敲定办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计划安排、时序安排,并与您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同时,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抓好落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对策建议的落实情况

关于飞地管理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已有明确规定,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是“飞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是《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飞地管理职责分工,各相关领域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调查监测方面,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飞入飞出地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的规定,应由“飞出地”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飞入地”的行政机关进行汇总;确权登记方面,根据《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应由“飞入地”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登记,“飞出地”的行政机关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征收方面,一般由“飞入地”的行政机关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飞出地”的行政机关做好配合;执法监管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在飞地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飞入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针对“加强政策协调与法规建设”对策建议的落实情况

“飞入地”“飞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签订相关法律协议、制定共同的管理制度等方式,对飞地进行统一管理。值得参考的案例是:2020年7月7日,天津市红桥区、北辰区就两区行政区划内13块飞地行政管辖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签订了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职责。

三、针对“加强执法力度”对策建议的落实情况

就我县乡镇层面而言,“飞入地”资规所将联合属地农办、建管科等部门,对农村村民用地实施全流程服务监管。事前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指导村民规范办理用地申请手续,强化合法用地意识;事中加强现场指导,通过实地踏勘确保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符合规定,预防违法用地行为;事后做好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由“飞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飞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协商、齐头并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避免监管盲区。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