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3943/2025-68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6-19
发布日期
2025-07-01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5-07-01 10:11:16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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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颖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建议》(70号)已收悉,此建议由县发改局主办,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分布式光伏、储能设施的统一建设标准,建立中间验收与审查机制。”对策建议落实情况。

2025年4月7日宁海县发改局已联合县住建局、县自规局等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宁海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2025〕5号,已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审查、验收等做了明确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0.3米,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组件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且高度不超过1.5米。建筑为无女儿墙平面结构时,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如朝向为南北向的建筑,屋顶组(构)件距离北侧檐口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小于其凸出屋面高度的1.25倍;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屋顶组(构)件距离东、西侧檐口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小于其凸出屋面高度的1.1倍。建筑屋顶设置的组(构)件与周边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工程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初验,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初验意见表》。对初验结果存在异议的,项目业主可向县发改局提出部门联合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部门联合验收意见表》。初验或联合验收通过的,项目业主可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并网验收及电网接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方及县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可暂缓项目并网验收。

2025年4月10宁波市能源局已出台了《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文件对储能项目的建设、审查、验收等做了明确要求。文件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选址和建设应满足用地规划等相关要求。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向各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简称“住建部门”)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针对“属地乡镇对辖区内特色旅游景点周边开展不规范光伏搭建整治,划定保护范围,并开展常态化巡查。”对策建议落实情况。

根据文件《关于做好宁海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2025〕5号规定:文保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为既有房屋建筑屋顶光伏建设负面清单内容,不适合进行光伏系统建设。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安全监管,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标准。县综合执法局将对存在的违法建筑严格查处,严肃追责。

感谢您对我县居民户用分布式光伏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监督。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