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点击查看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县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4.《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5.《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11月,结合我县排水设施管理现状形成了《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初稿。
2.2024年12月-2025年1月,组织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会商;
4.2025年4-5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
5.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6.2025年5月27日经合法性审查;
7.2025年5月29日,经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宁海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主要分4大部分,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对排水设施规划建设、日常管理、运营维护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各相关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是我县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排水行业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各司其职负责排水相关工作职能。
(二)明确排水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
县水利局是我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各乡镇、园区和各部门应按照雨污分流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县总体方案,编制相应的排水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建设单位在公共排水管网建设管理时要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提高排水设施建设标准,严格管控原材料和施工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求制度。
(三)提出排水许可及批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宁海县域内实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不得排入自然环境,其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县水利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简称排水许可证)。县水利局对持证排水户日常开展批后监管,对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水质抽样检测。
(四)规定排水设施的运维管护主体及保护细则
已移交给县水利局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县水利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尚未移交给县水利局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排水户内部的专用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负责养护管理。
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新改建工程,不得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工程施工有可能影响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六、注意事项
宁海县域内向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实行许可管理。
宁海县域内实行雨污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污水混排。
对于排水户或个人违反规定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等其他危及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的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水利局
解读人:吴翔
联系电话:0574-5995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