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2025〕59号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各公墓单位:
为加强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公墓维护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比例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时,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维护经费分20年使用,原则上禁止超额使用,超额部分由管理方补足。
二、提取方法
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包括骨灰墙葬、壁葬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穴位)20年使用周期的出售收入按比例(15%)计算提取,提取的经费必须单独开设会计科目。为统一口径,便于统计,计提公墓维护经费时,以乡镇(街道)或村(社)为单位专设科目,单独列支。科目名称为公墓(墓地)维护经费,作为应付款——暂收款的下级科目开设。公墓单位每月将购墓合同、销售台账提交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严格核实销售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并指导三资管理中心做好经费提取工作。
三、使用方法
公墓维护经费可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村级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宁海县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三十六条》执行,乡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镇级公益性公墓维护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公墓维护经费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出借,严禁当作利润分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维护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公墓年检年审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墓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经营性公墓维护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经费使用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民政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