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古建筑维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古建筑保护利用,规范古建筑维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海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建筑是指在我县境内建于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寺庙、道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建筑物和建于解放以前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物和名人故居。
第三条 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古建筑维修、保护与利用。
第四条 按照古建筑“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总要求,补助经费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引导、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古建筑维修、保护与利用项目。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艺术乡村、A级景区村等存量古建筑和文物类古建筑(包括县级文物保护点和三普文物登陆点)予以重点支持。县级文物保护点已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原则上不安排古建筑维修补助经费。
第六条 每年安排古建筑维修保护资金补助的项目数不超过10个(每年补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全县申报补助项目情况结合县文旅局实地排摸情况确定),每个古建筑维修项目补助额度按工程结算金额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当年度各项目补助总额度超出财政预算资金额度,每个项目补助额度在财政预算额度内按比例下调分配。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七条 古建筑维修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申报主体,一般为农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补助经费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本补助经费申报、审批、拨付程序按照宁海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具体时间按照宁海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的申报通知确定。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上填报相应类型的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初审。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提交领导班子形成集体意见,按排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
(三)项目复审。县文旅局对上报项目开展实地核验,形成集体意见后,报县涉农资金整合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备案。
(四)立项公示。拟立项项目,在宁海县财政涉农资金云平台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文旅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执行通知。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将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提交县文旅局,县文旅局组织验收,包括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实地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等。(1)10万元以下项目需提供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村级工程项目备案表、村委会会议记录(记录讨论确定工程维修方案、发包方式、承包人、验收决议等内容)、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村级工程项目验收表、工程付款发票凭据、古建筑修缮前后对比情况(照片)、古建筑维修项目验收情况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2)1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村级工程项目备案表、村委会会议记录(记录讨论确定工程维修方案、发包方式、中标决议、验收决议等内容),招标公告、招标报名表(招标报名单位报价清单)、中标公示(中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村级工程项目验收表、工程付款发票凭据、古建筑修缮前后对比情况(照片)、古建筑维修项目验收情况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六)资金拨付。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后,县文旅局签发补助经费拨付文件,将资金分配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将相关款项划至相应账户。
第五章 补助经费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补助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各乡镇街道做好监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补助经费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文旅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
(四)未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报告;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