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3943/2025-694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9-01
发布日期
2025-09-01
发布单位
县发改局
关于修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4〕1号)和《宁海县支持企业攀高发展若干政策》(宁产业办〔2023〕1号)有关政策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1 10:25:11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4〕1号)和《宁海县支持企业攀高发展若干政策》(宁产业办〔2023〕1号)有关政策条款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原条款

修订条款

1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4〕1号)

(宁产业办〔2024〕1号)

第九条 支持航运企业突破性发展。 2、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航运企业当年新建或购置(含融资租赁)县外船舶单艘运力在1万载重吨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每吨补助100元,补助船舶需在我县连续运营5年以上。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3年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企业新增运力补助原则上分三年兑现,第一年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补助30%。

第九条 支持航运企业突破性发展。 2、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航运企业当年新建或购置(含融资租赁)县外船舶单艘运力在1万载重吨以上的非老旧运输船舶,每吨补助100元。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3年以上的,每吨补助80元。企业新增运力补助原则上分三年兑现,第一年补助资金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补助30%。

2

《宁海县支持企业攀高发展若干政策》(宁产业办〔2023〕1号)

(宁产业办〔2023〕1号)

第六条(二)对引进落户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企业、产业平台,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或平台实现的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分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奖励。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性作用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对新引进注册且在我县实体化办公的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二)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企业、产业平台,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企业或平台实现的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分行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奖励。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性作用以及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