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9日。
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科技局办公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65523111。
通讯地址:宁海县桃源北路2号10楼,邮编:315600。
电子邮箱:kj_xxgk@ninghai.gov.cn。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局本级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科〔2014〕11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12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科〔2014〕13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15号)、《关于印发<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14〕1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27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6〕3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8〕37号)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因阶段性工作完成、文件适用期限届满等原因,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为此需提请局党组审议公布。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宁海县科学技术局组织人员梳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科〔2014〕11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12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科〔2014〕13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15号)、《关于印发<宁海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14〕1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研发投入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2014〕27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6〕38号)、《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18〕37号)8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无需写明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