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26002965404M/2025-1010417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发布日期
2025-12-30
发布单位
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解读】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0 10:52 信息来源:宁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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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1.2024年9月10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收到反馈1件,予以采纳;

2.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3.2025年10月22日经公平竞争审查;

4.2025年10月30日经合法性审查;

5.2025年11月26日,经县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共十六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明确规定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必须向社会公开。细化“净地”出让要求,建立了多部门联合踏勘制度。在土地推向市场前,必须确保征地拆迁、权属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到位,杜绝存在遗留问题的土地“带病出让”,从源头上为后续开发扫清障碍。同时,通过计划管理和用地预研判,科学把控供地节奏,防止土地闲置。

二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明确划清了经营性用地的出让红线,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在地价管理上,确立了“评估+集体决策”的底价形成机制,严禁未经评估定价,同时设置了价格下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禁止对包含商品住宅的地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其他经营性用地也不得违规设定排他性准入要求。此外,全面推行“标准地”改革,特别是在省级以上平台的新增工业用地,将带着明确的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等条件出让。

三是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明确土地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或容积率,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强化了土地批后全程监管,对因政府或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分别明确了督促整改、征收闲置费乃至收回使用权等处置措施。通过建立多部门的项目复核验收机制,将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与不动产登记挂钩,形成了“闭环管理”。

四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全额缴入国库。规范了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和比例,明确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对拖欠行为设置了严格的“禁入”规则——拖欠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交易,且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严禁将土地收入用于违规支出。

五是强化土地出让监督检查。要求各职能部门依职履责,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并划出了严格的红线。对在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五、注意事项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0〕3号)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1.删除文件第二条第五项“(五)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和我县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对符合宁海‘3+3+X’产业导向且工业总产值超20亿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给予供地政策支持......”中的两处内容:一是“我县公布的土地出让指导价”,二是“对符合宁海‘3+3+X’产业导向且工业总产值超20亿企业的发展用地需求,给予供地政策支持”。

2.根据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组织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将文件中第四条第十二项“严格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中的“滞纳金”统一调整为“违约金”。

六、关于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的说明

适用范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

本通知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洁

联系电话:0574-5997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