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
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下列任一地点,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一、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地址:宁海县大中山商务楼A座615室,联系电话:0574-65060059)。
二、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37号,联系电话:0574-65576107)。
特此公告。
附件: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地块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东至辰章府,南至乌石小区,西至厂房,北至厂房。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地块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790.58平方米,土地面积26989平方米,总户数1户,为非住宅。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4〕17号)等。
五、房屋面积与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六、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与补助方案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依法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7%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三)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按最新宁海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的容积率标准执行。
七、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与补助方案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和价格
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西路600号、跃龙街道24-21地块、宁东新城24-F地块(1期)三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三)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房屋标准容积率:按最新宁海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中的容积率标准执行。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九、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者选其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结算时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方案未明确的补偿内容按本方案第四条补偿依据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海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十一、签约期限、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拟订了《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方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县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对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需对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方案起草过程
2025年12月15日,县政府组织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文广旅游局(文物保护管理所)、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城投集团等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方案主要内容及依据
(一)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4〕17号)等。
(二)方案内容:方案共11条,明确了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②补偿依据③补偿方式及补偿补助方案④政策性奖励⑤其他。
四、目的
在宁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和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被征收人如对该方案有意见及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反映。宁海县人民政府通过梳理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形成《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原客运总站北地块项目(原220千伏跃龙变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被征收人及其他公众意见。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