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县外贸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线上线下并举,国内国外兼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根据《宁海县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经济稳健向好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创改开办〔2026〕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促进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平稳较快发展。县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在本县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并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类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申报单位,不予享受本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和基地(中心)建设。对获得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线下综合园区和基地(中心),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补助,首年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补助,第二、三年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评估通过的,根据评估等次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在政策有效期内,市级晋级至省级的,补足开办运营费补助。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加快电子商务企业主体培育。对年网络销售额(剔除退款)首次突破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历年已享受顶格奖励的,年网络销售额(剔除退款)已突破1亿元且同比增速首次达到10%、20%、30%、4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跨境电商。对新增海关跨境电商资质备案并通过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产生实绩的(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50万元及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七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且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县商务局,根据需要县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第三方机构实地核查有关申报资料和对应凭证并出具相应报告,县商务局终审后确定补助名单,并下拨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所有申报资料需提供纸质一份、电子版pdf一份)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附件1:宁海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wps;
3.附件2:申报承诺书.wps。
二、个性材料:
企业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所报电商平台后台数据均需剔除退款金额。
1.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项目
1.1.运营主体首年申报需提供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2.第二、三年补助金额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项目
2.1.年网络销售额未突破1亿元的企业需提供网络店铺所在电商平台的后台注册信息、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截图复印件和附件3:后台数据汇总表.wps,汇总表内数据需剔除退款,多个平台数据分开填报;
2.2.年网络销售额突破1亿元的企业需额外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截图复印件和附件3:后台数据汇总表.wps,汇总表内数据需剔除退款,多个平台数据分开填报;
3.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跨境电商补助,需提供跨境电子资质备案证明(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海关资质信息)截图、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项下数据截图;
三、其他要求
其他未提到但需要提供的资料,以申报通知及第三方审计单位通知为准。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受理单位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同类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奖补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对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本办法视同配套,就高兑现。申报资金超过当年度预算,按同比例打折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地推动我县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县外贸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线上线下并举,国内国外兼顾,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宁海县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经济稳健向好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创改开办〔2026〕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草案起草阶段: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办法》初稿,明确扶持对象和条件、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核心内容,确保条款符合相关规定、贴合我县实际。
(二)意见征求阶段:将《办法》初稿发至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与依据,划分县商务局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体系。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和条件,在本县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并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类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申报单位,不予享受本产业政策奖补资金。
(三)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各条款补助或奖励内容和标准。
(四)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申报主体的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县商务局和有关单位的审核职责。
(四)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申报主体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等)。
(六)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施行以及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