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规范门岗监管体系,保障小区公共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县拟发布的《宁海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2026年7月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钉钉、邮寄等方式反馈给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时间: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日
邮寄地址:宁海县南畈路5号桃源商务楼A座806室
收件人:杨涛,邮编:315600
联系电话:13386611577,396008
传真电话:0574-89289768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2日
宁海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保障小区公共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行业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门岗管理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门岗管理遵循“企业主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督、依法依规、全程留痕”的原则。
第四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信用管理工作。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小区门岗管理的例行抽查、问题督办和矛盾调处。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足门岗值守人员,确保小区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主出入口应当根据小区出入口流量、治安风险等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实际需求合理配足值守人员,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值守要求。
第六条 小区主出入口须配备车辆道闸(或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控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仅用于小区安全管理用途,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 门岗值守人员应具备相应履职能力,持有《保安员证》或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备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门岗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值班日志、来访人员登记、装修人员登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的来访人员、装修人员等个人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删除,不得超期存储,不得用于小区安全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条 建立“企业自查、属地抽查、县级监督”的三级门岗管理体系。
(一)企业自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对照管理台账核对门岗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在岗、设施运行、登记记录、应急准备等事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自行整改,并留存自查及整改记录备查。
(二)属地抽查: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每月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抽查。对近3个月内有效投诉达5起及以上、12个月内重复3次及以上同类门岗管理问题,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小区,应提高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按社区网格或责任片区,收集业主意见、了解问题整改率并及时向镇乡(街道)汇报。
(三)县级监督: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抽查,可邀请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参与,对各小区门岗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将此次评价结果作为信用分考核依据。
属地抽查与县级监督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已接受县级监督检查且检查合格的小区,属地镇乡(街道)当月不再重复开展同类门岗管理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和镇乡(街道)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对逾期未整改或问题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信用扣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门岗值守人员,或主出入口在应值守时段无人值守的;
(二)门岗设施设备(道闸、监控等)长期损坏不修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门岗管理台账,或台账弄虚作假的;
(四)未落实门岗管理制度,导致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3起及以上群体性投诉、被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公开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证据证明已启动整改流程、因客观不可抗因素导致整改进度滞后的,不予信用扣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住建局应当建立统一的门岗管理信用评价公示渠道,及时公示企业信用扣分的事由、依据及救济渠道,企业对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扣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县住建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答复。
第五章 信息公示与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主出入口门岗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一)当班值班人员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完成更新。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门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治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处置流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应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门岗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瞒报、漏报、迟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为加强本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规范门岗监管体系,保障小区公共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门岗管理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部分物业小区存在门岗值守不到位、设施设备损坏、台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小区安全秩序和居民安全感。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虽对门岗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针对本县具体执行层面的细化标准。因此,制定本细则,明确门岗值守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要求、台账管理、三级监管体系及信用评价等要求,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程序说明
我局在充分调研、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海县物业小区门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6月22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各相关单位(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等)。结合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本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六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管理要求
(1)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足门岗值守人员,确保小区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第五条)。
(2)要求主出入口配备车辆道闸(或门禁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明确监控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第六条)。
(3)门岗值守人员应持有《保安员证》或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备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第七条)。
(4)建立门岗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台账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删除个人信息,不得超期存储(第八条、第九条)。
2、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企业自查、属地抽查、县级监督”的三级门岗管理体系(第十条):
(1)企业自查:项目经理每月组织全面自查,留存自查及整改记录。
(2)属地抽查:各镇乡(街道)每月进行“四不两直”抽查,对投诉集中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小区提高检查频次。
(3)县级监督: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开展联合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信用分考核依据。
3、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一般性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问题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档案(第十一条)。
(2)明确未按规定配备门岗值守人员、门岗设施设备长期损坏不修复、未按要求建立门岗管理台账或台账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信用扣分等(第十二条)。
(3)建立信用扣分异议申诉机制,企业对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扣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县住建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答复(第十二条)。
4、信息公示与应急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主出入口门岗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当班值班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第十三条)。
(2)制定门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应报县住建局备案(第十四条)。
(3)发生突发事件时,门岗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瞒报、漏报、迟报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四、其他说明
本管理办法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