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物业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宁海县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备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的物业小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装修备案。通过房屋装修备案工作,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装修工程,防范影响房屋安全、侵占公共部位等违章行为的发生,重点防控以下行为:
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4、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6、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7、非法侵占、使用公共绿地、公共部位;
8、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侵害其它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及备案管理工作,记载和公开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
2、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设置备案服务点,指导监督镇乡(街道)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
3、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检查核实并处理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装修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4、组织对房屋装修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进行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房屋装修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挖建地下室、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等改建、扩建的规划审批;
2、负责对申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规划审批,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的认定公布;
3、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规划审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牵头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员拒绝或阻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装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局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房屋装修管理中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查处;
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装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安全责任监管主体,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
2、督促、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房屋装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协调处理辖区内因房屋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和信访投诉;
4、配合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违法装修行为的联合检查和执法行动;
5、已承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的镇乡(街道),依法履行辖区内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
6、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房屋装修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住建局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备案服务点,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保险+服务”等方式受理备案服务工作。备案服务点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受备案机关委托开展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开展上门受理登记备案资料、核实确认装修结束状态;
2、劝阻、劝告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承担下列责任:
1、依法向备案机关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依法作出在装修过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自觉接受监督的承诺;
3、授权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同意书,发现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存在《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或提前收回使用权;
4、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改正。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服务点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属于多个产权人共同所有的,应当同时出具共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装修设计图纸;无设计图纸装修的,应当提供施工方案或说明,出具的施工方案或说明视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备案服务点在完成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备案点工作人员对装修的房屋设置装修标识、建立巡查台账并开展日常巡查。在装修期间,日常巡查不少于一天一次;
2、对于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备案点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房屋装修责任人发放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县房管中心,由县房管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并同步抄送社区居委会和镇乡(街道)。对情节紧急(如拆改承重结构、开挖地下室)的,应立即电话告知并补交书面材料;装修责任人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报告。
3、备案点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除了对室内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涉及公共部位、公共管线的相关情况应当进行巡查,防止侵占公共部位、雨污混接、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等情况的发生;
4、备案的房屋装修施工结束后,备案点将备案及巡查资料整理归档,由县住建局对网上备案及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备案管理的其它工作
1、房屋装修备案点应当切实履行备案登记、日常巡查等工作任务,对于未按要求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装修行为实施备案管理,也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县住建部门的,对相关备案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
2、各装修巡查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装修行为进行详细记录、拍照留档,对于因业主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引起的房屋渗水等情况,应由业主自行负责;
3、房屋装修备案点在备案管理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房屋装修责任人支付额外费用。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进行装修备案或实施违法装修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1日
《宁海县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县物业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物业小区装修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业小区房屋装修活动日益频繁,擅自拆改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侵占公共部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和邻里和谐。现行上位法对装修备案、巡查监管、职责分工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基层操作层面尚需进一步细化。本实施办法立足我县实际,明确了装修备案的具体流程、各方职责、巡查频次及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程序说明
我局在充分调研、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海县物业小区房屋装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5月15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浙政钉”发送县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要求于5月20日前反馈。结合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本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本实施办法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总则、职责界定、备案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
列举重点防控的七类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包括拆改承重结构、超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改变防水功能房间用途、挖建地下室、顶楼加层、侵占公共绿地等。
第二章 职责界定(第四条至第十条)
明确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监督、设置备案服务点、处理举报投诉等。
明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挖建地下室、外立面装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等规划审批。
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挠执法行为,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破坏消防设施行为的查处。
明确镇乡(街道)作为监管主体,落实安全管理员、组织巡查、协调纠纷、承接执法事项等。
明确备案服务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受委托开展备案登记、日常巡查、劝阻违法行为等职责。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备案义务、承诺责任、对非产权人装修的监督责任及整改义务。
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备案需提供的资料: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装修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
规定备案服务点职责:设置装修标识、建立巡查台账、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24小时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对公共部位、公共管线同步巡查;装修结束后整理归档资料。
规定未按要求实施备案管理的,对备案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因业主擅自改动结构引起渗漏等由业主自行负责;备案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明确未备案或实施违法装修行为的,由县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说明
本实施办法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