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住宅部分)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业主自律、企业主责、边界清晰、各司其职、属地管理、行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信用评价。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综合执法局、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指导与执法工作。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保洁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保洁作业制度,明确保洁人员责任区域、作业时段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保洁作业基本标准。
(一)公共区域日常保洁。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日对小区道路、广场、绿地、单元楼道、电梯轿厢、垃圾投放点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公共区域无积存垃圾、垃圾桶无长时间满溢。
(二)定期深度清洁。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深度清洁,包括但不限于清洗景观水池、清理明沟暗渠和卫生死角、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消杀等,具体频次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保洁作业规程中细化明确。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保洁人员实名制网格,将小区划分保洁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作业时段、质量标准和监督人,并在小区宣传栏或单元门厅内公示保洁责任图,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置足够的保洁设备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分类垃圾桶、清洗设备、消杀药剂(低毒环保型)、清扫工具等。严禁使用破损、脏污的垃圾桶。
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类与清运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宁海县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履行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设置规范的四分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在投放点设置分类指引牌,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可兼职),在早晚投放高峰时段进行现场指导。
(三)严禁混装混运。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的清运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发现业主混投的,应劝导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照片、录像等证据并报告县住建局或属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导、报告义务后,不承担因业主混投、清运单位混运产生的相关责任,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响应处置。
第十条 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行专项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园林垃圾堆放的固定点位,固定点位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兼顾消防通风要求,设置一栏二图等指引标识;确有特殊情况需设置临时堆放点位(人防车位除外)的,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报备,县住建局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临时堆放点应当符合围挡、防尘要求,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72小时。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清运周期(最长不超过72小时)。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绿地。
(三)设置大件垃圾(旧家具、床垫等)临时堆放区,并联系有资质的回收或清运单位定期清理,鼓励业主自行投放至指定点。
(四)园林绿化垃圾应单独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鼓励就地堆肥或联系专业处理单位。
第四章 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与难点治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业主公约、宣传栏、业主微信群等渠道,倡导业主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以下行为:
(一)高空抛物、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二)在楼道、消防通道、配电房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旧家具或易燃物;
(三)遛宠不清理粪便;
(四)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私搭乱建或倾倒生活污水;
(五)擅自翻捡垃圾桶,造成垃圾散落。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上述禁止行为,应第一时间劝阻;对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应当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完整证据,及时报告县住建局或属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后,不承担该违规行为对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每月保洁难点清单自查工作与项目经理月度全面自查合并开展,自查记录与难点清单统一归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自查、属地抽查、县级监督”的三级监督体系。
(一)企业自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对照保洁制度核查现场,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并做好自查记录备查。
(二)属地抽查。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每月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进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抽查。对投诉集中、环境卫生问题反复发生及曾发生环境卫生事件的小区,应提高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按社区网格或责任片区,收集业主意见,了解环境卫生问题整改率和业主诉求响应情况,并及时向镇乡(街道)汇报。
(三)县级监督。县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抽查,可邀请县综合执法局、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参与,对各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发现—告知—整改—复核—销号”闭环管理:
(一)巡查发现环境卫生问题,需拍照留痕,填写巡查记录表。
(二)一般问题(如垃圾桶满溢、零星垃圾):物业服务企业须在4小时内整改完毕。
(三)较严重问题(如垃圾堆积未清、卫生死角、设施脏污):须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
(四)重大问题(如垃圾围城、混装混运、长期不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告县住建局或属地政府,由首问责任单位负责全程督办,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后,不因该问题后续未及时整改被信用扣分。
复核由开展检查的属地政府或县住建局负责,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反馈后24小时内完成现场复核,整改合格的予以销号。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处理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应将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扣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辩材料,县住建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答复,确属误判的应当及时撤销扣分条款。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信用扣分,:
(一)未建立保洁制度、保洁责任未公示或保洁人员配置严重不足;
(二)因保洁不到位,一个月内被不同业主有效投诉(12345热线、网络平台等,同一业主就同一事项多次投诉的计为1次,恶意投诉经核实后不计入)3次以上并经查实的;
(三)被县、属地政府检查通报同一问题2次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在垃圾分类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被综合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五)装修垃圾未围蔽、长期(超过72小时)不清运,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属于《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甬建发[2019]121号)明确列明的信用扣分情形;
(七)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定期深度清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物业服务企业”包括所有在宁海县范围内提供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及单位后勤服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为加强本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甬建发〔2019〕1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随着居民对居住环境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物业小区环境卫生问题日益成为业主投诉和关注的焦点。部分小区存在保洁作业不规范、垃圾分类管理不到位、装修垃圾长期堆积等问题,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和小区整体面貌。现行法律法规虽对环境卫生管理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针对物业小区这一特定场景的细化管理标准。因此,制定本办法,明确保洁作业标准、垃圾分类管理要求、难点问题治理机制及三级监督体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程序说明
我局在充分调研、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海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6月22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各相关单位(各镇乡、街道办事处等)。结合各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本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甬建发〔2019〕12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七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责任与保洁标准
(1)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保洁作业制度(第五条)。
(2)明确公共区域日常保洁和定期深度清洁的基本标准,包括每日清扫保洁、定期组织深度清洁等(第六条)。
(3)建立保洁人员实名制网格,划分保洁责任区,在小区宣传栏或单元门厅内公示保洁责任图(第七条)。
(4)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置足够的保洁设备和物资(第八条)。
2、生活垃圾分类与清运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设置规范的四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第九条)。
(2)严禁混装混运,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的清运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第九条)。
(3)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行专项管理,装修垃圾固定点位应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临时堆放点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72小时(第十条)。
3、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与难点治理
(1)明确禁止高空抛物、楼道堆放杂物、遛宠不清理粪便、绿化带内种植蔬菜、擅自翻捡垃圾桶等行为(第十一条)。
(2)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禁止行为应第一时间劝阻,对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后不承担该违规行为对应的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3)将每月保洁难点清单自查工作与项目经理月度全面自查合并开展,自查记录统一归档备查(第十三条)。
4、监督管理
(1)建立“企业自查、属地抽查、县级监督”的三级监督体系(第十四条)。
(2)实施“发现—告知—整改—复核—销号”闭环管理,明确一般问题4小时内整改、较严重问题24小时内整改、重大问题由首问责任单位全程督办(第十五条)。
5、考核评价与处理
(1)将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第十六条)。
(2)明确未建立保洁制度、保洁不到位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同一问题被通报2次以上仍未整改、垃圾分类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装修垃圾长期不清运等情形的信用扣分处理(第十七条)。
(3)建立信用扣分异议申诉机制,企业对信用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扣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辩材料,县住建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四、其他说明
本管理办法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