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05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本机关编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海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664432/index.html。

(二)公开渠道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128326/index.html)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查阅。现场查阅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幢19楼,联系电话:0574-8928511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令时);8:30-11:30,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有“机构概况、政府公文、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年度报告”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海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宁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申请网址:https://app.ningbo.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61。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写。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幢19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时令);13:30-17:00(冬时令)(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3)信函(EMS、挂号信等)、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办公室,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幢19楼。传真号码:0574-89285100。

申请人以方式(1)或(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办公室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时令);13:30-17:00(冬时令)(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4-89285116(生态环境信访投诉请拨打0574-12345或0574-89285119)

传真号码:0574-89285100

邮政编码:0574-315600

电子邮箱:st_xxgk@ninghai.gov.cn

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幢19楼

  

行车路线:公交可乘坐107、113、126路在“办证中心(金水路首末站)”站下车或乘坐128路在“交警大队”站下车即到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桃源大厦)附近;自驾车可按照导航行驶或者到县桃源大厦北侧。


宁海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