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5-02-28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本机关编制《宁海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海县商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宁海县商务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海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专题页面,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664432/index.html。
  (二)公开渠道

宁海县商务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128348/index.html)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宁海县商务局公共查阅室查阅,公共查阅室的地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9-10楼宁海县商务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时令);13:30-17:00(冬时令)(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65257815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商务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机构概况、政府公文、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年度报告”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县商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县商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9-10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时令);13:30-17:00(冬时令)(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574-65257815;传真号码:0574-65257815 ;邮箱:sw_xxgk@ninghai.gov.cn;通信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B座9-10楼宁海县商务局;邮政编码:315600 )。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海县商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县商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页面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海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提交即可。网址:http://www.ninghai.gov.cn/col/col1229708797/index.html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商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EMS、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县商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商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海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海县商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
  县商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机构的有关信息如下:




公交可乘坐107路汽车在“办证中心”站下车,向北行走约500米;自驾车可按照导航行驶或者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向北行驶约500米。
  宁海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