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7月25日
宁海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项目,是指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县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县科创中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获得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信贷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五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来自大学毕业生,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四)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智团创业计划认定程序:
(一)符合智团创业计划项目认定条件的,须在“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B01)填写《宁海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行性报告),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盖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科技局,由工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申报的智团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60分及以上依照排序优先的办法确定县智团创业计划项目。
(三)宁海县科技局对提交通过的智团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四)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的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报起止时间以县科技局公告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5-8万元的补助。其中综合评分为60-70分(包括70分)补助5万元、70-80分(包括80分)补助6万元、80-90分补助(包括90分)7万元、90分以上补助8万元。
第八条 财政补助经费须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