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5420/2014-268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5-2014-000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成文日期
2014-07-25
发布日期
2014-07-25
发布单位
宁海县科技局
关于印发《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5 00:00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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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4年7月25日


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负责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市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在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用于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四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属技术实施方。

(二)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先申报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县科技发展规划。

(四)项目合作单位必须是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注册的县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单位会员,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五)技术合作和交易必须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实现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六)申报项目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工业设计类、技术咨询类、技术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畴。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县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第五条 申报项目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单个成交项目已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应累计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并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宁海县科技局负责受理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宁海县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

(二)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五)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

第八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材料,须至“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网址:www.nbsti.gov.cn)--(E01)申报,纸质材料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一式二份(受理时需查验技术合同文本、支付凭证、发票的原件)。

第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并以联合行文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对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宁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成交的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