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65404/2017-04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1-2017-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成文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7-10-1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企业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2 09:10:21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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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7〕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单位资源产出导向,激励优势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围绕打造宁海县工业经济升级版,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要素供应、财政扶持和奖惩政策挂钩,健全激励倒逼机制,强化资源产出导向,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引导企业树立“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单位用地产出价值,提升单位用能与排放产出效益,把推动工业发展的着力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政策导向,加快工业转型升级。
  二、评价原则
  (一)政策配套、整体推进。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差别化的奖励扶持政策、严格的限制和淘汰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统筹施策、反向倒逼等手段,确保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差别化管理。建立事前(项目落地)、事中(企业综合评价)、事后(低效退出)全过程的差别化管理措施,确保对经评价的重点企业进行扶持,对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进行淘汰,从源头上促进项目质量和企业质量效益提升。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宁海县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评价范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实际占地面积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三)评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六个指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四)权重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五)指标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项指标近2年平均值的1.5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置指标基准值。
  (六)计算方法。企业产出绩效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近两年数据平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者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企业无排放的得满分。计算公式:
  企业评价总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数
  (七)动态管理。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和得分排序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
  四、工作流程
  (一)摸底调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占地面积、用电量、综合能耗、排污量、税收、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内部支出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制定办法。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动工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4〕23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文件要求,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因地制宜制定宁海县绩效评价办法。
  (三)实施评价。企业产出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原则上每年6月份前完成企业评价分类,并将评价开展情况报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和权重,分别计算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总得分,并分别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结合宁海县产业政策导向,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分为A、B、C、D类企业。
  (一)A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前1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
  (二)B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前15%~70%(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前10%~70%(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好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C类企业。指总得分综合排名在后3%~30%(不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综合排名在后5%~30%(不含)之间、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较差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D类企业。指总得分排名在最后3%(含)、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差、生产能力落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总得分排名在最后5%(含)、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差、生产能力落后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区域重点整治行业中的低效落后企业、各级政府依据规定需关停淘汰的企业。
  新增土地项目、首次升规上企业、注册新成立企业设立三年保护期,可不参加当年度的评价。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减排和能耗未完成年度控制目标的,实行A类企业“一票否决”。
  六、结果运用
  (一)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按照“支持A类企业引领发展、鼓励B类企业提升发展、限制C类企业外延发展、倒逼D类企业提质转型或转移”的原则,科学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研究制订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综合政策措施。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国税局、金融上市办、供电公司等单位应把评价排序作为要素供给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依法实行差别化调节,激励和倒逼企业提高单位资源占用产出。
  对单项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六个指标)排名靠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其他差别化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逐步退出。
  (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省有关文件赋予的改革政策范围内,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土地、用电、用能、排污等综合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评价工作科学高效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国税局、金融上市办、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海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县委人才办、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经信局负责评价体系的提出和修改完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分类结果的汇总及相关协调工作;评价结果的纠偏与更正;提供列入宁波市高成长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细分行业单项冠军培育计划企业、宁波市行业龙头培育计划企业等在培育企业名单;提供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负责“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评选和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综合评价的考核工作。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名单。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税金总额及对当年企业对县财政的实际贡献折算确认,其中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范围内各类税收(费、基金)的分类数据及总额。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的实际持有土地证用地面积数据、近三年新取得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及供地时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配合核查实际用地面积(含其他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租赁土地面积)。县环保局负责提供规上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上年度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各级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或累计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名单;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中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达到政府下达目标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或未缴纳上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名单。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的机构代码、地区代码、所属行业代码等企业基础信息,核实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企业上年度的工业产值、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职工人数、工业增加值及综合能耗等数据。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省级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县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名单及获得时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和日常联系人及电话。县安监局负责提供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上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县国税局负责提供当年纳入评价范围内工业企业评价期间规定范围内各类税收(费、基金)的分类数据及总额。县金融上市办负责提供上市企业(含国外)、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名单。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有序用电方案。
  (三)建立基础台账。有关部门应把建好台帐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相应职能科室具体抓。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联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相关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和统计报表,做到实时更新、实时调取。
  (四)推进改革试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要求,积极向省市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争取列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面改革县(市)区,执行省市政府赋予改革的相关政策。
  (五)强化工作考核。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工业强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资源要素配置相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在新增建设用地、用能、排污等指标配置上予以倾斜。
  (六)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综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施行。
  附件: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指在国税、地税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基础上,根据土地合分增减等情况对关联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进行相应运算后得出的数额。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国、地税提供的税费实际贡献数+合并评价的企业税费+所在企业销售公司税费+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税费(非法人单位,不含已单独评价的下属公司)+出口退税数(扣除免抵)。国、地税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指企业上一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地税实际入库金额及“免抵”税额视同入库税额。
  (二)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自有土地+租用面积+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出租面积-已登记入证但还处于建设保护期的面积-新减面积(还未从登记面积中减扣的)。其中:1.自有土地:已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土地;2.其他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企业因私自围垦、填埋、代征等各种情况形成的实际占地,非工业用地而实际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等;3.新减面积:因政府开发建设回收等原因导致评价对象占地面积减少的,相应核减该部分土地面积;4.自取得土地使用权日起该地块三年内不参与评价。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在《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103—2表)中获取,对应指标为收入法增加值。
  (四)等价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使用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标与现行能源统计制度一致。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通过折标系数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以统计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五)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以环保部门核定的年度数据为准。
  (六)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七)R&D经费内部支出:在《企业R&D经费活动及相关情况过录表》(L506表)中获取,对应指标为R&D经费内部支出合计。
  二、具体取数规定按照《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综合评价相关指标取数规范的通知》(甬工强办〔2017〕4号)执行。  

三、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等价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污染物排放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单位:%)

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经费内部支出合计÷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