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5420/2018-273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NHD05-2018-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废止
成文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10-09
发布单位
宁海县科技局
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9 09:10 信息来源:宁海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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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强化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现设立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进行联合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和对象:

1.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包括融资利息补助和风险代偿。

2.县级风险池资金的使用对象:在宁海县注册纳税的年收入在200万至1个亿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县级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市级创新型初创企业和获得各类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落户在县内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微型企业,以及科技金融合作银行。

3.科技金融贷款标准:首笔科技金融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孵化器内小微企业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含));关联企业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贷款利率和期限:以一年期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利率为基准上浮20%。以上各类型贷款企业上年度要求研发费单独建账(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规下企业要提供研发费单独建账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科技信贷操作流程

第五条  县级风险池资金操作流程:

1.县科技局把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时发到科技金融工作群供各金融机构筛选;

2.县科技局推荐与银行自行筛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选企业名单;

3.银行对完成尽职调查、担保(保险)公司同意提供担保(保险)的企业,进行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审查审批;

4.对担保(保险)公司同意提供担保(保险)且银行同意放贷的企业,在县科技局、县担保(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相关风险合同后,该企业纳入县级风险池基金授信范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高于贷款额的1.8%收取担保(保险)费;

5.银行按信贷规定,核定企业科技信贷的贷款利率和额度,从快放贷。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县级风险池资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县级风险池资金补助方式

1.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按规定发放贷款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贴息额为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额的20%。实际发放贷款时合作银行只向企业收取基准利率部分利息,基准利率上浮20%部分利息,暂由合作银行垫付,县财政定期与合作银行结算。

2.资金代偿:县级风险池资金起始额度900万元,从2019年开始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和风险池增加资金,当年贷款总额度以风险池放大10倍作为基数。当县级风险池贷款出现风险需要用风险池资金代偿时,由县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三方按贷款本金40%、40%、20%比例进行代偿(其中科技孵化器内微型企业代偿比例为50%、30%、20%),财政部分单户最大代偿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其中科技孵化器内单户代偿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和代偿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1.贷款贴息:由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后在每年3月底或9月底分批次进行拨付,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科技金融贴息资金补助申请表;

(2)贷款和担保(保险)合同;

(3)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4)利息支付凭证;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纳入县级风险池基金管理企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资金代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融资合同要求提前清偿)时,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合作银行已经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企业已经破产,可按上款规定期限提出风险池资金代偿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县级风险池基金代偿申请报告;

(2)贷款和担保(保险)合同;

(3)纳入县级风险池基金管理企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4)企业逾期3期未付利息及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单据;

(5)合作银行出具的催讨贷款的通知;

(6)合作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文书或企业破产的法院判决文书。

合作银行在提出代偿申请后,应继续加大对欠贷企业的催讨力度,如取得追偿贷款,应按三方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及时缴回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贷款贴息和代偿资金补助申请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受理结束后,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县金融办报备,在宁海科技网上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代偿或贴息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县级风险池基金风险控制

1.当合作银行出现信贷风险,代偿金额达到该银行放贷总额的5%(含)以上时,该合作银行暂停新客户受理;

2.县级风险池代偿达到县财政、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出资额之和的50%(含)以上,应停止风险池合作协议业务,协议项下的存量业务应仍享受代偿直至履行完毕,但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3.如合作银行存在变相提高利率等未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的情况,此类企业出现风险时财政资金不予赔付,财政承担的代偿资金由该合作银行承担。

(二)企业信用风险控制

对申请风险池贷款的企业,出现信用、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纳入风险池管理的企业提供抵押物不作要求。

第九条 科技信贷业务实行季度报备制度:合作银行应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科技信贷业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做好台账。每季度后10日内,将已放贷企业、放贷额度、出险情况等动态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条 科技金融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自本办法生效起,同一企业享受科技金融贷款优惠政策累计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实行逐年退坡制(具体退坡额度或是否需要退坡由合作银行决定);截至2019年底累计享受政策满3年的,允许续贷过渡1年。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另行会商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金融贷款资格:

1.有偷税、骗税等行为已经处理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近二年内有环境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16〕3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