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59820/2019-02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8-23
发布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23 09:10:21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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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2019〕73号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甬农发〔2019〕94号)精神,现就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发展成果共享。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在首位,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实行按股分红(在年终收支结算后进行),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少于净收益的30%。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意识,不能“只顾分红、不顾发展”,也不能盲目攀比,搞过度分配和举债分配。

  (二)推动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股东股权是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是落实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具体表现。要完善利益分配方式,推进尚未实行按股分红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民福利分配向股东按股分红为主转变,除了农村医疗保险、老年人补贴、困难户补贴等福利外,收益分配应按照股东股权按股分红。同时,妥善处理好因利益分配方式调整而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因利益调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三)健全收益分配民主决策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依据章程和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时,依据当年度及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安排好下年度的收支预算,制订收支预算情况表。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本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设,将公积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合作社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二、规范收益分配的范围、顺序和程序

  (一)规范收益分配范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应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上级专项补助款及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资源租金、承包款等预收收入(建议入账在“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待多年分摊”科目)应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二)规范收益分配顺序。年终收支结算后,有收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收益分配时,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1.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共服务;

  2.提取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支出;

  3.在进行上述分配后,按照股东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三)规范收益分配程序。收益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制定方案。按照“五议决策法”程序,依据本社章程确定收益分配办法,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方案应包括确定公积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全体股东分红总额、单股分红金额及各户分红金额的明细清单等)。

   2.征求意见。将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股东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3.审议公示。收益分配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董事会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收益分配方案在财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方案实施。按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5.结果登记。将股东的收益分配情况登记在册,并录入到股权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6.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在财务公开日向本社股东公开。

  三、加强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承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管理审核,加强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公积公益金使用审批严格、应付福利费使用计划合理、专款专用,股东的收益分配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主体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经济发展和收益分配管理主体,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收支和收益分配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本社股东公布,村监会(监事会)应对本社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社股东(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报告。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