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资发〔2020〕31号
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县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成立融资工作小组,规范开展融资工作
县属集团公司的融资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成立融资工作小组(已设立融资专业机构的除外),配备3名以上成员;其他经常性开展融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应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融资工作小组。
各国有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自的融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和年度融资计划有序开展融资工作,强化企业融资风险控制。
各国有企业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末,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资金存量,制定下一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县国资局。
二、建立融资询价机制,规范融资操作行为
企业开展融资活动时,融资工作小组应充分比较各金融机构的融资方式、综合成本(指融资时将咨询手续费、中收费和资金质押存款等费用纳入成本进行综合计算而确定的实际融资利率),以及融资服务质量等因素,并根据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提出融资建议方案。
银行贷款类的,原则上要求对5家以上金融机构进行询价,综合成本明显偏低或者政策性银行融资的可以不询价;融资租赁或信托类产品融资的,要求对3家以上金融机构进行询价;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要求对3家以上金融机构进行中介费用询价。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执行询价程序的,须向县国资局书面申请并审核同意。
融资询价记录以金融机构书面回复或由3名以上融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有效证明的书面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作为依据。
三、统一口径计算融资综合成本,增强成本透明度
各国有企业应统一口径计算融资综合成本。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按XIRR方式进行计算综合成本;向市场直接融资,扣除审计费和律师费等初始信用评级费用后,应将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按比例分摊计算综合成本。
四、建立健全融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融资工作小组将融资建议方案交企业实际决策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公开、透明,结果须有会议记录并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融资决策时,应本着融资综合成本优先、兼顾服务质量的原则,择优确定融资机构和融资方式。
五、规范融资手续和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融资决策,融资工作人员应及时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融资业务;加强银行贷款账户管理,企业可根据融资需要自行开设贷款账户,融资业务结束后不再续贷的,一个月内注销贷款账户;加强融资资金管理,除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受到严格管控的资金外,其它融资资金应及时使用,期限和留存最高比例以国资局具体通知为准。
六、加强融资监督,实行融资审批制度
县国资局对企业融资实行审批管理。企业在完成融资询价和集体决策后,应将融资相关资料报送县国资局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资料包括国有企业融资审批表、询价记录、融资建议方案、综合成本测算资料和融资决策会议记录等。采取直接融资的,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国资局审批,并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备融资成本。
县国资局每月对国有企业融资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七、建立融资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融资相关资料
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国有企业融资审批表、融资询价记录、融资建议方案、融资决策会议记录、融资合同等资料实行专项档案管理,要求及时逐笔(一项融资为一笔)归档妥善保管,以便县国资局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核查。
八、加强融资责任追究,切实防范融资风险
各国有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各自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的计划性和规范性,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县国资局加强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内容。企业融资行为不规范的,县国资局可责令改正;因不规范融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不经常性开展融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可不成立融资工作小组,但融资工作程序须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修改意见由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修改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加强我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意见》(宁国资发〔2014〕39号)。
附件:宁海县国有企业融资审批表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